初看消费税(征求意见稿),首先是写这样一个意见稿,并不是简单的升级原来的条例规定,新形势、新环境、新导向,需要与时俱进,这些并不是财税专业人士所能够理解到的,我们看到的只是形式上的改变,但是背后肯定也是研讨了很久。

对于这个意见稿,小编关注到了两个点:

1. 关于30万元起征点的事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是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到30万元的事,比如对于零售环节金银首饰的单位或个人,其季度销售额是20万元,不是增值税上的纳税人,但是依据消费税法意见稿,仍要计算消费税,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尽管我们理解,原来小微企业的优惠,是从增值税与营业税展开的,后来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余下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延续,但其实是扩围了,因为过去只有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才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含自然人),现在是扩展到了所有纳税人的季度30万元,即如果某个大型企业集团年收入1个亿,却偏偏某个月销售额低于30万元,都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用填申报表,直接0申报了。之前条例是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为适用于个人(个体工商户限于小规模纳税人),从增值税法意见稿来看,应不宜限制为个人享受,而且也没有小规模纳税人定义了。

建议能与增值税协调一致为好。

2. 关于消费税改革方向的关注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提出:

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我们看,本次的意见稿并没有授权国务院来进行调整,这一点建议可以灵活配置此改革方向。

另外意见稿中相比于过去没有提视同销售的处理,延续提到了自用未对外销售的情形,需要进一步关注条例未来的衔接规定。这一点跟增值税意见稿中提到视同销售的条款也建议进行类比原则考虑。

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