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000789.SZ)于2018年9月6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财务部原部长肖福明因曾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于2016年挪用资金1.76亿元承兑汇票归其个人使用(未予归还),2017年被、骗取票据承兑案,经两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年,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审审判要点: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肖福明利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财务部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1.763336539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肖福明明知姚科龙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仍予以确认盖章,其行为又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原审被告人姚科龙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华夏银行票据承兑 1.4 亿元,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人民币 2185.96 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000789 万年青关于公司财务部原部长肖福明挪用资金、骗取票据承兑案进展公告》【2018.7.3】详细披露如下: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部原部长肖福明挪用资金、骗取票据承 兑案进展公告

2016 年 10 月 11 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公告》(2016-21 号公告):公司在财务检查中发现子公司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价值约 1.76 亿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去向不明。公司财务部原部长肖福明涉嫌挪用资金,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情基本情况

1、案件主体: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福明,男,原系公司财务部长,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姚科龙,男,系江西省万年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23 日被逮捕。

2、案件过程: 2017 年 6 月 28 日,开发区检察院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肖福明犯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姚科龙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5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2 日作出二审判决。 

3、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福明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告人姚科龙的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且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肖福明有期徒刑八年,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被告人姚科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肖福明、姚科龙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 2185.96 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肖福明利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财务部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1.763336539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肖福明明知姚科龙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仍予以确认盖章,其行为又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原审被告人姚科龙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华夏银行票据承兑 1.4 亿元,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人民币 2185.96 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维持原判。

4、其他中止的民事诉讼事项

2016 年 12 月 6 日,华夏银行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1)请求法院判决公司立即向账户 15150000000436842 (回款专用账户-万年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 3000 万元;(2)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与其他七被告共同承担该案诉讼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由于该案所涉及的万年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应收账款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系列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直接关系到该案融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公司依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重大问题,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对该案事实的查清及责任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该案应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2017 年 1 月 9 日,公司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法院裁定中止,该民事诉讼案目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二、该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1、已经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情况

blob.png

2、该案所涉民事诉讼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通过司法途径加强追偿力度减少损失。

公司将根据该案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000789万年青关于公司财务部原部长肖福明挪用资金、骗取票据承兑案进展公告》【2018.9.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789&stockCode=000789&announcementId=1205385389&announcementTime=2018-09-06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财务部原部长肖福明挪用资金、骗取票据承兑案进展公告(编号:2018-35)》。2018年7月10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高新区法院)对上述案件另一涉案人员罗建明作出了刑事判决。2018年9月5日,公司收到了由高新区法院退回冻结的罗建明赃款及孳息共计14,586,302.61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情基本情况

1、案件主体: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

被告人:罗建明,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岗镇和丰村罗家组。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2、案件过程:

高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建明伙同肖福明(已判刑,详见公司2018-35号公告)利用肖福明担任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青公司”)财务部部长的职务之便,于2016年1月至8月间挪用万年青公司176,333,653.90元银行承兑汇票归其个人使用,未予归还。2017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将罗建明抓获归案。

高新区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明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5月4日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高新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3、案件判决结果:

(1)被告人罗建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将冻结的赃款及孳息发还给被害单位万年青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罗建明继续退赔被害单位万年青公司。

二、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公司收到由高新区法院退回冻结的罗建明赃款及孳息共计14,586,302.61元,其中14,140,000.00元将冲减肖福明的其他应收款,孳息446,302.61元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公司将继续加大追偿力度,减少损失。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