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高股份(002641.SZ)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2014年6月-2015年7月期间永高股份合计支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3,737,773.20元,该款项未申报缴纳契税112,133.20元。2017年9月被稽查追缴契税112,133.20元。此外,因在2014至2016年度未申报合同印花税累计少缴税款28,943.70元,被稽查局以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认定处少缴纳印花税款28,943.7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4,471.85元。

大力税手附:法规规章:【成都地税】财行便函[2017]14号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附山西地税、安徽地税、漯河地税、大连地税、青岛地税意见)

《002641永高股份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永高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2019.11.2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1802&stockCode=002641&announcementId=1207112523&announcementTime=2019-11-26

问题3、报告期内公司受到多次行政处罚。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后续整改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申请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问题答复:

【发行人的说明】

(一)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后续整改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永高股份

(1)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

根据台州市黄岩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9月22日出具的黄地税稽罚[2017]2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1)2014年6月6日,永高股份支付城市施政基础设施配套费1,898,842.50元;2014年10月22日,支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1,761,656.70元;2015年7月2日,支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77,274.00元;合计支付3,737,773.20元,上述款项未申报缴纳契税112,133.20元。(2)2014年12月,永高股份与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缴纳2014年12月份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15,960.00元;2015年7月,永高股份与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打桩工程施工合同,与浙江禹博建设有下家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两份合同未申报缴纳2015年7月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1,908.60元;2016年4月和5月,永高股份与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两份合同未申报缴纳2016年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2,101.90元。(3)2014年度,永高股份与四川锐意企划广告有限公司等广告发布单位签订44份广告发布合同,上述合同未申报缴纳2014年加工承揽印花税4,176.00元;(4)2015年度,永高股份与重庆易泰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广告发布单位签订43份广告发布合同,上述合同未缴纳2015年加工承揽印花税3,614.10元。(5)2016年度,永高股份与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20份广告发布合同,上述合同未申报缴纳2016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183.10元;(6)上述违法事实第(2)(3)(4)(5)点少缴税款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是偷税(7)决定追缴契税112,133.20元,其中所属2014年109,814.98元、2015年2,318.22元,决定处少缴印花税款28,943.7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47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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