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与咨询伙伴探讨个税的政策,其中提到一个问题,如果公司某投资人设立了多个合伙或个独,在全国多地经营,有盈利有亏损,提及如何汇算清缴,如何办理退税申报,一头雾水。

小编也是想了一下,比如是这样的:

财税【2008】159号提出,合伙企业是采取先分后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方式。这儿的先分,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的,则对不起,依据规定是递延后期弥补亏损,按5年期设置弥补期限,所以如果是设立的多个合伙企业,对不起,不会产生亏损额的承担,所谓的亏损,只是个人算小账的理解,并不是税法层面的“所得与亏损”,税法层面个人的所得,只能是正所得的合并,只有可能补缴税款。此时只要向一个地方选择汇总申报即可,因为有级距的增加问题,可能小额的所得有补缴的情形,如果都是大额的,可能补缴的数额很小。

如是,我们看到,个独也是经营所得的个税计算,但个独没有提及先分后税,是不是就可以弥补亏损呢?这一点,在财税【2000】91号文件中也是一样的原则理解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取得,不会取得亏损,因此如果是个独、合伙一并的存在,是一样的的不存在弥补亏损的问题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