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600875.SH)于2019年8月31日发布公告,披露二级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因印尼EPC项目陷税务争议,经印尼税务法庭裁决、需补缴3%最终税,子公司以涉嫌违反双重征税规定为由向印尼最高法提交上诉申请(尚未最终裁决),计提该项目最终税、滞纳金及罚款3.23亿元。此外,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印尼分支机构因利润税争议,预提利润税、滞纳金及罚款人民币约1.30亿元。涉税争议梳理如下:

(1)印尼龙湾、巴齐丹项目最终税(FINAL TAX)争议,计提该项税款、滞纳金及罚款3.23亿元。印尼税务法庭分别于2016年11月和2016年12月对另外两家中资企业同类型的税收争议进行了判决,判定EPC合同全部收入在印尼按照3%税率缴纳最终税。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印尼税务法庭已做出的相关判决,按照印尼龙湾、巴齐丹项目2009年1月1日之后的收入和3%的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最终税,并按照印尼规定计算相应的滞纳金及罚款,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预计应缴纳的最终税、滞纳金及罚款合计折合人民币约3.23亿元,另预计尚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0.01亿元。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认为,此规定不符合中国与印尼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规定,向印尼税务法庭和最高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2018年8月和10月,印尼税务法庭分别对2009年度和2010年度最终税争议作出裁决:2009年度按3%税率就整体EPC合同收入征收最终税;2010年度按4%税率就陆上部分缴纳最终税,离岸部分不在印尼缴纳最终税。由于双方对裁决不满意,分别向印尼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复核申请。截止目前,印尼最高法院尚未作出最终裁决。

(2)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预提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滞纳金及罚款人民币约1.30亿元。2016年印尼当地税务机关按照印尼税收政策,对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2011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现场审计后,要求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印尼分支机构对2011年度的利润按照20%的税率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及滞纳金人民币约0.86亿元,且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就上述事项向印尼税务机关提起异议并上诉,2019年4月印尼税务法庭结束了听证程序,尚未作出相应裁决。如异议被驳回,则需要额外缴纳50%的罚款人民币约0.43亿元。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预提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滞纳金及罚款人民币约1.30亿元。

大力税手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截止2019年6月30日)范围内子公司。

《600875东方电气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08.3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875&stockCode=600875&announcementId=1206867572&announcementTime=2019-08-31

(二)或有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

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1)印尼龙湾、巴齐丹项目最终税(FINAL TAX)

2008年7月印尼国政府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对于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在印尼执行建筑服务合同按照当年度确认收入征收最终税,即不论执行项目的盈亏情况,全部按照合同收入的固定比率(2%-6%)征收最终税;2008年1月1日以前签署的相关合同,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始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签署的合同,在签署时开始执行。

2007年8月本公司下属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与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签订了印尼龙湾、巴齐丹燃煤电站工程施工承包(EPC)合同,合同总金额为880,235,465.00美元和印尼卢比3,119,882,434千元。按照印尼国政府调整后的最终税政策,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作为未取得LPJK证书的企业,应按照4%的比例缴纳最终税,按照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2009年以后确认收入(FOB部分折合人民币36.79亿元)和4%的税率计算,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应缴纳折合人民币约1.47亿元最终税。

印尼税务法庭分别于2016年11月和2016年12月对另外两家中资企业同类型的税收争议进行了判决,判定EPC合同全部收入在印尼按照3%税率缴纳最终税。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印尼税务法庭已做出的相关判决,按照印尼龙湾、巴齐丹项目2009年1月1日之后的收入和3%的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最终税,并按照印尼规定计算相应的滞纳金及罚款,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预计应缴纳的最终税、滞纳金及罚款合计折合人民币约3.23亿元,另预计尚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0.01亿元。

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认为,此规定不符合中国与印尼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规定,向印尼税务法庭和最高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2018年8月和10月,印尼税务法庭分别对2009年度和2010年度最终税争议作出裁决:2009年度按3%税率就整体EPC合同收入征收最终税;2010年度按4%税率就陆上部分缴纳最终税,离岸部分不在印尼缴纳最终税。由于双方对裁决不满意,分别向印尼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复核申请。截止目前,印尼最高法院尚未作出最终裁决。

(2)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

2016年印尼当地税务机关按照印尼税收政策,对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2011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现场审计后,要求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印尼分支机构对2011年度的利润按照20%的税率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及滞纳金人民币约0.86亿元,且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就上述事项向印尼税务机关提起异议并上诉,2019年4月印尼税务法庭结束了听证程序,尚未作出相应裁决。如异议被驳回,则需要额外缴纳50%的罚款人民币约0.43亿元。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预提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滞纳金及罚款人民币约1.30亿元。

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确认,彩虹项目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100%股权交割完成后,若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因印尼最终税争议、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向印尼主管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滞纳金、罚款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总金额实际大于本合同项下的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金及罚款金额的,东方电气集团应就实际缴纳的税金、滞纳金、罚款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总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额部分向本公司(或本公司届时指定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为接收主体)支付现金。前述差额款项在印尼最终税争议、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最终判决/解决的当年本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确认,彩虹项目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100%股权交割完成后,若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因印尼最终税争议、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向印尼主管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滞纳金、罚款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总金额实际小于本合同项下的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金及罚款金额的,本公司(或本公司届时指定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应就实际缴纳的税金、滞纳金、罚款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总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额部分向东方电气集团支付现金。在印尼最终税争议、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最终判决/解决的当年本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就前述差额款项扣除未实际发生的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金及罚款在评估值中已反映的2016年12月31日对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现金支付给东方电气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