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房产由哪方负责交易过程中的税费?

发布时间:2018-10-05 16:4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 )第二条规定,对房地产承受方通过拍卖方式承受房地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向房地产竞买人说明委托人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契税,要明确是由拍卖委托人还是由竞买人承担在本次房地产交易中委托人应足额缴纳所涉其它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拍卖人未能向买受人做上述说明,致使买受人无法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前提供上述缴税证明的,买受人应在要求拍卖人提供上述缴税证明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相关缴税手续;或者买受人代委托人足额交纳上述税、费后,税务机关受理其相关缴税手续。如果拍卖人已向买受人做出上述说明,则表明买受人愿意承担委托人应缴税费,在买受人代委托人足额交纳上述税、费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其相关缴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