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加计抵减”遇上“留抵退税”!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合规性问答】根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的加计抵减额可以适用留抵退税吗?留抵退税所退还的进项税额,需要同步调减对应的10%或者15%的加计抵减额吗?

中国财税浪子提示: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首先我们分析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根据当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的加计抵减额可以适用留抵退税吗?显然是不能的,加计抵减额本身并不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其抵减的对象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比如,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3000万元,当期销项税额是1300万元,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留抵税额是1700万元。当期加计抵减额是300万元,这300万元当期“英雄无用武之地”,结转以后各期继续使用。税务机关在确定增量留抵税额以及退税额时均不考虑加计抵减额的影响,因此可以理解为加计抵减额不参与留抵退税。

实务中,很多财税人员错误地将加计抵减理解为原来的进项税额是3000万,加计抵减后进项税额变化为3300万,有的时候税款计算的结果似乎还是一样的,但这种理解是彻底错误的。

我们再继续讨论第二个层面的问题,如果税务机关退回来留抵退税款1000万元,相应的留抵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调减1000万元,那么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当初计提的10%、15%的加计抵减额需要同步调减吗?我们的理解是不需要,其实留抵退税主要是解决纳税人的资金占用问题,留抵退税的款项1000万元,我们可以直接理解为这部分进项税额已经被抵扣完毕了,所以要对留抵的金额进行调整。但是,这种情况并非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需要转出的情形,因此这部分进项税额都用的原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进行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