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600778.SH)于2019年11月7日发布区公告,披露因2019年4月乌市沙区税务局的纳税评估(2015年至2019年5月31日纳税申报情况)时,发现少缴税款564.30万元、滞纳金241.94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4,148,704.42元、营业税及附加税1,467,676.38元、房产税21,462.02元、印花税5,153.40元,上述应补缴税款合计5,642,996.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相应缴纳滞纳金2,419,395.61元。”

公司称,已于2019年11月5日将税款滞纳金共806.24万元全额缴清,并拟计入2019年当期损益、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减少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62,391.83元。上述补缴税款事项无需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

大力税手附:《7.6.7 稽查查补税款的所属期问题》

【江西国税】(增值税)江西国税12366热点问答第2期  2016.9.13

问题18.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稽查局今年5月份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去年1月份有一笔应申报而未申报的销售额,税务局要求该笔销售额计入到今年5月的销售额中,但如果这样计算我公司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就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了,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了,请问是否可以将该笔销售额计算到去年1月份?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您公司不可以将该笔销售额计入到去年1月份所属期中。

标注:关于这一点,纳税人是要好好地了解一下。

《600778友好集团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2019.11.7】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778&stockCode=600778&announcementId=1207070594&announcementTime=2019-11-07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2019年11月5日,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乌市沙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情况

2019年4月,乌市沙区税务局对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纳税评估。依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及相关税务条例,公司需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4,148,704.42元、营业税及附加税1,467,676.38元、房产税21,462.02元、印花税5,153.40元,上述应补缴税款合计5,642,996.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相应缴纳滞纳金2,419,395.61元。

二、公司补缴税款情况

根据乌市沙区税务局的要求,公司已于2019年11月5日将应缴税款5,642,996.22元及滞纳金2,419,395.61元全额缴清。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补缴税款及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8,062,391.83元,由此将减少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62,391.83元。上述补缴税款事项无需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