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开具的单位体检发票

留言时间:2019-10-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91a9bd7cc52447088a523154bc7f940

问题内容

请问目前公立医疗单位开具的“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