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601916.SH)于2019年10月15日发布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8笔税务处罚,涉及处罚金额共计113.26万元,所有处罚所涉及的罚款均已缴清。且已就该8笔税务处罚取得税务机关的合规证明,证明该等税务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属于重大案件。除税务处罚外,同期还被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涉及的7笔无真实贸易背景下办理的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立信用证导致企业利用增值税发票环节套取银行信用等业务,处罚共计310万元。事项整理如下: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整改措施 |
1 | 宁波分行 | 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票贴现业务。 | 罚款30万元 | 加大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力度;严格审查增值税发票,确保真实有效;严格贷后管理;加强贷款资金流向跟踪检查。 |
2 | 广州分行 |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 | 未严格审查票据承兑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 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 | 责成相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要求对贸易背景发票真实性的查验必须落到实处,多方查证并留存相关信息;下发相关制度;对存量票据业务开展贸易背景排查。 |
3 | 北京分行 |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 | 通过同业业务非真实转让资产;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 | 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 | 强化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深化同业专营,回归业务本源;强化过程管控,严防信用风险;规范理销售,有效杜绝“飞单”;加强整改问责,纠正违规行为。" |
4 | 杭州分行 |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资金回流转存并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质押担保;贷款管理不审慎。 | 罚款 70万元 | 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核查工作,规范购销合同要素审查;要求相关责任人切实加强贷后管理;积极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进行清收;对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罚。 |
5 | 济南分行 |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 | 存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表外业务、未按监管规定监控贷款资金用途、贷款资金回流存做保证金,员工管理不到位、存在员工在工商企业兼职等违规问题。 | 罚款 70万元 | 召开分行行长办公扩大会议,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于制度层面问题积极与总行沟通,掌握整改动态;强化授信管理,提高分行信贷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制定整改方案,逐笔跟踪整改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突出标本兼治,明确责任到人,对整改情况实施专项稽核,确保整改到位。 |
6 | 深圳分行 | 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罚款 30万元 | 到期后不再续做该笔业务,并终止与该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加强业务审查,要求经营单位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严格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并逐笔在深圳国税局发票查询系统进行发票真实性的查询,确保每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
7 | 武汉分行 | 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 | 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远期信用证,导致企业利用增值税发票环节套取银行信用。 | 罚款 50万元 | 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监管规定,提升业务素质;强化制度梳理和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对于存量业务,到期收回不续做;进一步强化信贷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在贷前、贷中和贷后严格管控。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转贴现业务、开立信用证等受处罚小计 | 310万元 |
《601916浙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三)》【2019.10.1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07207&stockCode=601916&announcementId=1206982573&announcementTime=2019-10-15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8笔税务处罚,涉及处罚金额共计90.50万元,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共计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共计48笔,涉及处罚金额共计2,284.4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否均已取得有权部门的合规证明;(2)发行人关于合规运营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报告期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支行检查中指出的具体问题,发行人针对监管意见及近几年行政处罚的情况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效果。请保荐机构、本所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第10题)
回复:
一、补充披露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否均已取得有权部门的合规证明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1、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8笔税务处罚,涉及处罚金额共计113.26万元。上述所有处罚所涉及的罚款均已缴清。
发行人已就该8笔税务处罚取得税务机关的合规证明,证明该等税务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属于重大案件。因此前述税务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共计60笔,涉及处罚金额共计2,182.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18万元,上述处罚及没收违法所得所涉金额均已缴清。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对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涉及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及发行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具体列示如下: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整改措施 |
1 | 上海分行 |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 | 统计报表出现数据错误。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5万元 | 统计制度建设;加强统计培训、检查辅导;加强统计考核;全面梳理相关要求。 |
2 | 宁波分行 | 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票贴现业务。 | 罚款30万元 | 加大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力度;严格审查增值税发票,确保真实有效;严格贷后管理;加强贷款资金流向跟踪检查。 |
3 | 北京分行 | 中国银监会 | 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 | 罚款20万元 | 加强业务操作流程的合规审查;加强制度制定的合规审查;规范不良资产转让的合规性;强化风险分类的审慎性;加强贷后管理。 |
4 | 广州分行 |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 | 未严格审查票据承兑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 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 | 责成相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要求对贸易背景发票真实性的查验必须落到实处,多方查证并留存相关信息;下发相关制度;对存量票据业务开展贸易背景排查。 |
5 | 湖州分行 | 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 | 贷款资金被挪用,违规流入股市;重要信息系统信息失真。 | 罚款60万元 | 加强调查管理,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及使用用途;后续跟踪信贷资金所对应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情况;加强系统录入管理,保证重要信息真实性。 |
6 | 北京分行 |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 |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付项目拆迁款和项目工程款。 | 责令改正并罚款20万元 | 强化授信业务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同业业务经营与管理;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案件防范能力;坚守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 |
7 | 北京分行 |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 | 通过同业业务非真实转让资产;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 | 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 | 强化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深化同业专营,回归业务本源;强化过程管控,严防信用风险;规范理销售,有效杜绝“飞单”;加强整改问责,纠正违规行为。" |
8 | 义乌分行 | 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 罚款 20万元 | 收回贷款;对类似问题要求加强贷前调查,真实掌握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做好贷后资金跟踪,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
9 | 杭州分行 |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 向资本金不到位的住房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 罚款 20万元 | 出台相关制度,明确同业业务主管部门;加强相关项目的后续管理,确保本行信贷资金安全;进行内部问责;切实加强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的核查工作;进一步强化五级分类的动态管理,确保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符合相关规定。 |
10 | 杭州分行 |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资金回流转存并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质押担保;贷款管理不审慎。 | 罚款 70万元 | 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核查工作,规范购销合同要素审查;要求相关责任人切实加强贷后管理;积极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进行清收;对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罚。 |
11 | 天津分行 | 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 | 存在向融资企业转嫁成本的问题。 | 罚款 20万元 | 按照监管要求退还全部抵押评估费用;已通知全体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在企业授信申请之前企业已经自行出具评估报告的由企业承担评估费用,除此之外全部评估费用由天津分行承担。 |
12 | 济南分行 |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 | 存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表外业务、未按监管规定监控贷款资金用途、贷款资金回流存做保证金,员工管理不到位、存在员工在工商企业兼职等违规问题。 | 罚款 70万元 | 召开分行行长办公扩大会议,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于制度层面问题积极与总行沟通,掌握整改动态;强化授信管理,提高分行信贷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制定整改方案,逐笔跟踪整改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突出标本兼治,明确责任到人,对整改情况实施专项稽核,确保整改到位。 |
13 | 深圳分行 | 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罚款 30万元 | 到期后不再续做该笔业务,并终止与该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加强业务审查,要求经营单位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严格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并逐笔在深圳国税局发票查询系统进行发票真实性的查询,确保每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
14 | 嘉兴分行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虚增存贷款、漏报检查数据。 | 罚款 80万元 | 关于虚增存贷款的问题,涉及的业务贷款已收回,后续不再发放;关于漏报检查数据的问题,领会各项调研、检查的要求以及精神,严格按照文件制度要求反映业务情况,逐级审核,做到上报的材料具备完整性、真实性和客观性。 |
15 | 武汉分行 | 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 | 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远期信用证,导致企业利用增值税发票环节套取银行信用。 | 罚款 50万元 | 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监管规定,提升业务素质;强化制度梳理和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对于存量业务,到期收回不续做;进一步强化信贷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在贷前、贷中和贷后严格管控。 |
16 | 宁波分行 | 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 | 贷款用途资金用途跟踪不到位、贷前调查不到位;贷款调查和审查不够审慎,贷后管理不到位。 | 罚款 40万元 | 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制度执行力;加强合规教育,植根合规理念;加强投拆管理,严肃问责。 |
17 | 重庆分行 | 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 | 信贷资金空转,虚增存贷款规模;自保自投,虚增存款 | 罚款 100万元 |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有效性;强化授信管理,严防各类违规风险;优化考核机制,确保合规运营;严格内部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全员合规意识。 |
18 | 温州苍南支行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不到位。 | 罚款 20万元 | 加强贷前调查,核实贷款用途,合规操作。 |
19 | 西安分行 | 中国银监会陕西监管局 | 非真实转让同业资产。 | 罚款 40万元 | 强化“制度先行”理念,梳理完善制度流程;坚守业务合规底线,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切实把握实质风险,合规发展同业业务;强化表外业务风险控制,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力度;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从根源防范虚增存贷款。 |
20 | 湖州分行 | 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 | 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 | 罚款 80万元 | 提前清收相关贷款,同时更新涉及客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准确身份信息。 |
21 | 武汉分行 | 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 同业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导致部分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公司。 | 罚款 30万元 | 比照自营贷款业务进行投后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流向监控制度;加强与信托计划管理人的沟通协作。 |
22 | 总行 | 中国银保监会 | 投资同业理财产品未尽职审查;为客户缴交土地出让金提供理财资金融资;投资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接受回购承诺;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使用误导性语言;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理财产品相互交易,业务风险隔离不到位;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 | 罚款 5550万元 | 做好整改提升工作,控险增效;扎实开展深化治乱象治理工作;继续开展 “内控保驾合规护航”专项行动;加强同业和理财业务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考核。 |
23 | 宁波分行 |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 | 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不尽职;预售资金支用管理不严;按揭贷款发放不合规。 | 罚款 50万元 | 完善房地产相关制度;开展房地产信贷业务风险排查;严肃责任追究;加强风险监测;定期报告。 |
24 | 武汉分行 |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 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 | 罚款 20万元 | 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协商,积极推进问题整改,采取逐步回收、提前结清的方式进行整改。 |
罚款合计 | 6,49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