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遇到一个好伙伴咨询我这个问题,为何企业为员工办理的商业保险,税务机关让补缴了个税,是按工资薪金计缴的,但既然定性为工资薪金了,为何企业所得税前不让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呢,你们税务机关是不是不讲理呢?

认识一: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是两张皮不同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就是一个大口袋,只要是个人所得,都往里装,就比如说企业所得税的福利费,也是属于个税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就是要分为工资薪金与福利费分别计算扣除,这纯粹是技术规则的设立,没有真理存在使然。

但是如果个人出租汽车给单位使用,则就不是工资薪金了,就属于租赁收入了,

认识二: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计税问题

目前为个人购买的年金享受递延纳个税政策,还有个人健康险每年2400元的最高扣除额,还有一些特殊工种的商业保险也是不宜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的项目,除此外如果是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多认为属于个人所得需要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而企业所得税,为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各5%以内据实扣除,为特殊工种的保险,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还有一种是对于员工出差过程中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于此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税前扣除与不扣除,只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则,而算不算员工的所得,则是个税的规则界定。我们可以这样想,企业税前不得列支扣除但税前可以扣除的,一样可以成为员工的所得。

我们国家的税制复杂,除了税种多,规则杂,还有同一事项在适用不同税种时,其产生的计税规则与征免条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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