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办理临时开具发票权限的这些事儿

并非所有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均需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文/段文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简称31号公告)第十三条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进行了规范。

自2019年9月20日起,符合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条件的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然后可在24小时的有效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初看,很容易得出现在“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均需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才能开具原税率的发票。但是,仔细辨析,就会发现并非如此。

首先,最新的一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是2019年4月1日,调整后的现行增值税税率,除零税率外(下同),分别为13%、9%、6%。

从现在来讲,所谓原税率,应为意指现行增值税税率在2019年4月1日调整前对应的“原”税率,由于6%的税率一直未进行过调整,那就是13%和9%这两档税率在2019年4月1日以前分别对应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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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上表可见,最新一次税率调整后的现行13%和9%的税率,所对应的本次调整前的(次新)税率分别是16%和10%。

再次,最新一次税率调整前的(次新)税率16%和10%即为2018年5月1日调整税率后的(次新)税率。

而2018年5月1日调整后的16%和10%的税率,所对应的该次税率调整前的税率分别是17%和11%。

再往前追溯,11%的税率在2017年7月1日以前还分别对应了13%和11%两档税率。

至此,我们看看31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方能开具原税率蓝字发票的,是指开具17%、16%、11%、10%税率发票的纳税人,很明显,此处不包括开具13%税率发票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补开2017年7月1日以前业务的13%税率发票时,是无需办理临时开票权限的。

至于缘由,笔者理解这是因为现行税率中有一档就是13%,因此,关闭的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而不可能关闭自行开具13%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

当然,纳税人即使是需要开具17%、16%、11%、10%这些原适用税率的蓝字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也是很简单、很方便的。

例如,闻涛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份需要开具一份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该份发票对应的业务是在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前的2月份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当时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16%的增值税发票。

闻涛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此时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即可,但闻涛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在获得临时开票权限后,闻涛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可在也应当在24小时的有效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16%的发票。如过期则不能开具了,需重新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再在有效期限内开具该发票。

纳税人应当注意风险。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税款实际所属期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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