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您好,关于咨询股权转让事项 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200万元,原股东二人分别持有注册资本占百分之90、占百分之10。公司资产情况及权益情况:有一块土地成本1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亏损300万元,资产总额130万元,新股东购买百分之100股权按注册资本200万元购买,其中百分之90是新股东的儿子持有的份额。 1:这种情况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做土地评估。土地评估是否在河源市的任何一家评估公司都可以,且评估报告提交给税局都接受。 2: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税基础按200万元还是按评估价。 3:按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即百分之90股权是儿子转让给父亲,是否可以按注册资本的转让收入金额减除相关成本费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另外百分之10的股权是否需要按评估价的百分之10减除相关成本费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否正确。

回复时间:2019-09-09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需要对此进行土地评估,请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2.要区分两笔交易,按问题所述,其中90%股权如符合条件,允许平价转让,此外的10%股权应当先作评估,税务局将视情况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请参阅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及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