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理赔费用的进项抵扣有关问题

内容:对提供财产保险服务发纳税人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时间:2019-09-1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税务总局意见,对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纳税人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发生的购进,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投保人实行实物或者修复赔付的; (2)相关实物或者修复赔付支出由保险公司购买并直接支付给4S店、修理厂等供应商(即直赔模式)。 对于现金赔付或者非直赔模式的,涉及的实物购进和修理赔付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回复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您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东省肇庆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理赔中取得的修理费进项发票,无论采取何种理赔方式,都不改变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资金赔偿关系,被保险人才是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者,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中取得的修理费进项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保障您的权益,请您提交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审核,如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第三只眼学习小结:小编认为抵扣有相应的道理,如果不允许抵扣,而直接认为属于给被保险人的支付货币,岂不是4S店之类的开具发票还是虚开了吗?另外保险险所说的赔付,当然理解为是资金支持也没错,但是直接支付的修理费用,我们还是要承认事实吧,在未明确之前,既然我取得了专用发票,又不属于不得抵扣的事项,为什么不能抵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