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征期非税收入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11 15:53:00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ssxc/sszt/rdwt/zqrd/201909/t20190911_423129.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企业2018年发放给员工的2017年的年终奖,申报残保金时是否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答:2018年发放的年终奖应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2.企业2019年发放给员工的2018年的年终奖,申报残保金时是否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答:2019年发放的年终奖应计入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中。

3.在本单位退休返聘人员、雇佣在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兼职人员、雇佣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试用期人员、在校实习生、非全日制工作的保洁人员,是否属于“在职职工”?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4.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