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个人出差的补助个人所得税到底如何扣缴?

留言时间:2019-08-17

问题内容我们单位有参照财政给员工发放出差补贴,一天80元,没有发票要求提供,他们跟我们说是免税,不让我们扣缴个税,请您给把把关,我们该如何处理,既能合规,又能给员工一个合法的解释?

非常感谢!

答复内容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差旅费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各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