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002961.SZ)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公告,披露瑞达期货及子公司瑞达新控依照财税〔2016〕140号自2016年5月起取得的持有至到期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生的收益无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申报缴纳增值税大力税手注:信托、资管产品增值税,在财税〔2016〕140号中确实明确了不按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但不是转让并不代表不计税,比如说,如果是保本收益的,那要按贷款服务计税。

大力税手注:

1)、期货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信托、资管产品增值税,在财税〔2016〕140号明确不按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但不是转让并不代表不计税,比如说,如果是保本收益的,那要按贷款服务计税,但是对于一些没有到期性质基金,如果赎回算不算转让,我们理解仍需要考虑是不是保本为前提。

财税〔2016〕140号: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转让是: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002961 瑞达期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9.8.1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0586&stockCode=002961&announcementId=1206543459&announcementTime=2019-08-19

十、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审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政补贴政府文件等。

(一)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2017年1月至6月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本公司及子公司瑞达新控2014-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按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2.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本公司及子公司瑞达新控2016年5月起取得的持有至到期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生的收益无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申报缴纳增值税

3.根据《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规定:“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到期后根据《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该政策继续延续,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因此本公司2014-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将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2017年1月至6月收到的财政补贴为3,816,29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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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确认,或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