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绒(000982.SZ)于2019年8月14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收到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2012年至2013年间,单位虚假报关出口货物合计119,111,708.59美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20,330,654.53元,其中11,009.94万元税款已由法院判决缴入国库,对已入库的11,009.94万元税务机关不再追缴,差额10,231,254.53元继续追缴,同时对上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除追缴所骗取的退税款120,330,654.53元外,另处1倍的罚款,即120,330,654.53元。

*ST 中绒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答复交易所关注函公告,披露针对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所处的罚款120,330,654.53元是否由实际控制人马生国依照前期承诺履行赔偿责任事项,2019年8月19日,管理人收到马生国对上述询证函的回函,马生国承诺将替代公司承担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但罚款因晚于公司启动破产重整日期,故依照规定、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公司不应承担缴纳上述罚款的责任,相应的马生国本人也不应替代公司承担上述罚款责任。关于罚款120,330,654.53元,由于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请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上述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公司不应承担缴纳上述罚款的责任,相应的本人也不应替代公司承担上述罚款责任

*ST中绒(000982.SZ)后于2020年5月6日发布公告,披露针对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1023.13万元、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8日清偿完毕。清偿后,管理人依照承诺、将针对马生国的债权作为处置资产处置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享有对马生国补缴税款的追偿权。针对1.2亿元罚款,马生国仍以先前理由认为,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公司及其个人不应承担。

大力税手注:

1)、罚款不列入破产债权、相关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2)会计核算。1、针对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公司将作为公司预计负债,借记营业外支出;2、针对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120,330,654.53元,依法不属于公司破产债权,预计不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对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120,330,654.53元将不进行会计处理。

3)、中银绒业受实际控制人涉税刑事案件背景

实际控制人马生国曾因利用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逃避缴纳税获得退税1.2亿元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曾就此回复公司:“2012年2月--2013年9月期间,本人利用担任贵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以及贵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在未经贵公司内部审议等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获得退税款约1.2亿元人民币,本人因此被人民法院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述税款已由本人负责退还,上市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如果未来上市公司因此产生了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本人将替代上市公司承担该项责任”。

4)、重整后实际控制人易主。2019 年 7 月 9 日,银川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中银绒业重整一案,并指定中银绒业清算组为中银绒业重整管理人。2019 年 11 月 13 日,银川中院依法裁定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石”)以竞拍方式获得上市公司 170,994,176 股股份,直接持有和通过恒天聚信和恒天嘉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合计将达到 565,438,176 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3.27%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原控股股东系中绒集团,法定代表人马生明。该公司股东为马生国(持股43.73%)、马生明(持股30.93%)、马炜(系马生奎之子,持股25.34%)。马生国担任中绒集团董事职务,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2019年12月25日起中绒集团不再继续控制公司。

附:【上市公司税讯】*ST中绒:受实际控制人涉税刑事案影响,2015年11月份至2018年末2.45亿元的出口退税款尚未退税——因“不涉及单位犯罪”、目前已获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予以退还

《000982*ST中绒管理人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8.1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982&stockCode=000982&announcementId=1206520012&announcementTime=2019-08-1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8月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银税一稽处﹝2019﹞3307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税一稽罚﹝2019﹞3304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宁01刑初18号)的审判结果,2012年至2013年间,你单位与群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东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数码商城有限公司、德利纺织(香港)有限公司、香港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签订了489份虚假的出口销售合同,不提供资金和产品,只借用你单位的出口资质,假报出口业务,通过虚假收汇,提供虚假资料,在无货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买单”、“配货”申报出口,获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之规定,2012年至2013年间,你单位虚假报关出口货物合计119,111,708.59美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20,330,654.53元,其中:2012年55,853,690.36元(其中:4月3,025,430.92元、5月7,561,235.60元、6月9,943,349.96元、7月4,140,100.40元、8月152,742.30元、9月2,101,274.55元、10月12,312,476.94元、11月6,567,828.30元、12月10,049,251.39元),2013年64,476,964.17元(其中:1月15,634,563.80元、2月5,127,994.15元、3月16,564,043.40元、8月23,127,452.39元、9月2,139,006.43元、12月1,883,904.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追缴骗取的退税款120,330,654.53元。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宁01刑初18号):“……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生国身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中银绒业缴纳税款后,伙同被告人林慧斌、魏锦锋、刘金野、张文镇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2,033.065453万元人民币......,.....已追缴至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11007.74万元,扣押的被告人林辉斌、魏锦锋的现金2.2万元,均由该院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绩向五被告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审判结果,11,009.94万元税款已由法院判决缴入国库,对已入库的11,009.94万元税务机关不再追缴,差额10,231,254.53元继续追缴,其中:2013年8月6,208,344.10元、9月2,139,006.43元、12月1,883,90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略,同《税务处理决定书》违法事实之描述。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24号公告)第十三条第六款:“(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之规定,决定对上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除追缴所骗取的退税款120,330,654.53元外,并处1倍的罚款,即120,330,654.5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0,330,654.5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等

1、人民法院已对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林慧斌等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未认定公司涉及单位犯罪。

2、上述涉税案件对本公司2012-201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相应影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受影响的各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详见本公司2017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17-36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及当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2016年度报告全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控股股东涉税案件导致的对历年财务报表差错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等文件。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述专项说明,作为公司2012-2015年度年报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实际控制人涉税案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进行的自查,其原则、依据和方法基本合理,未发现相关差错更正重述金额存在重大不合理情形

3、2016年后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自查及整改工作,加强分、子公司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签订审核流程:完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保障公司资金支付安全:严控开票流程,完善内部财务报告流程控制制度,加强过程监控:加强子公司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度;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4、因上述涉税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8月对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详见本公司2017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17-92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公司本次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涉税事项深表歉意,将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公司自身权益,并将对上述涉税事项收集和掌握的证据材料再行认真梳理、归纳,如可行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000982 *ST 中绒管理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9号《关注函》的回复》【2019.8.2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982&stockCode=000982&announcementId=1206546496&announcementTime=2019-08-2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贵所出具的《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9号),该关注函针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银绒业”或“上市公司”)近日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问询。按照贵所要求,现对关注函所列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请函询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要求其明确说明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是否由其承担;如是,请说明其履约的具体方式、时间和履约保障;如否,请说明相关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违反其前期承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利。

【回复】

管理人于2019年8月15日函询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是否将按照前期承诺对上市公司履行赔偿责任,2019年8月19日,管理人收到马生国对上述询证函的回函。回函内容如下: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银税一稽处〔2019〕3307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税一稽罚〔2019〕33045号)。税务机关向公司追缴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管理人于2019年8月15日函询本人如下事项:“基于你前期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对于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理应由你承担,请你说明履约的具体方式、时间和履约保障;如否,请说明相关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违反你前期所做承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利。”针对上述事项,本人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是否对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承担责任

2016年12月26日,在回复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就涉税事项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3号)时,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复函公司表示:“2012年2月--2013年9月期间,本人利用担任贵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以及贵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在未经贵公司内部审议等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获得退税款约1.2亿元人民币,本人因此被人民法院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述税款已由本人负责退还,上市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如果未来上市公司因此产生了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本人将替代上市公司承担该项责任”。

本人承诺将会履行上述承诺,替代公司承担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关于罚款120,330,654.53元,由于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请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上述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公司不应承担缴纳上述罚款的责任,相应的本人也不应替代公司承担上述罚款责任。

二、关于履约具体方式、时间和履约保障

针对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如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承担补缴责任的,本人承诺将以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名下全部资产出具担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在2019年度内以适当方式向公司完成赔偿,以避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问题2、请你公司说明如马生国对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所处的罚款120,330,654.53元不承担缴纳责任,你公司是否拟向马生国采取相关追讨措施;你公司对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如存在相关风险,请及时进行充分提示。

【回复】

一、关于如果马生国未依承诺承担税款缴纳责任的追讨问题。若马生国未依上述回函承诺内容如期缴纳税款或者赔偿上市公司从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将向马生国进行追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追讨马生国名下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等各项资产。

二、关于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税款及罚款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1、针对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公司将根据谨慎性原则,作为公司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0,231,254.53元

贷:预计负债10,231,254.53元

2、针对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120,330,654.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120,330,654.53元依法不属于公司破产债权,预计不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对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120,330,654.53元将不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3、请你公司结合前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宁01刑初18号)以及本次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银税一稽处〔2019〕3307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税一稽罚〔2019〕33045号),说明上述涉税案件对你公司历年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同时,说明你公司是否已对所有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以及是否对受影响的各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如是,请说明相关情况,如否,请说明尚未更正和/或追溯调整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回复】

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涉税案件,公司在2016年11月末得知实际控制人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宁01刑初18号)的执行通知书后,立刻组织人员对由相关司法机关取得的涉案出口489份报关单明细及附属资料进行了自查,以涉案出口收入的调整为起点,结合该业务有关的资金流、相关记录、2016年度存货清查情况等,通过检查、测算、分析等方法调整冲减与该业务有关的营业成本、存货等相关项目。经公司自查,该事项的影响主要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存货等科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于2017年4月29日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一)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作为公司2012-2015年度年报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实际控制人涉税案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进行的自查,其原则、依据和方法基本合理,未发现相关差错更正重述金额存在重大不合理情形。

管理人将继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8月20日

《000982*ST中绒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相关方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2020.5.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z0000982&announcementId=1207703787&announcementTime=2020-05-06#

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马生国先生所作《补偿税款承诺》

(一)承诺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银税一稽处〔2019〕3307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税一稽罚〔2019〕33045号)。税务机关向公司追缴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管理人于2019年8月15日函询本人如下事项:“基于你前期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对于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理应由你承担,请你说明履约的具体方式、时间和履约保障;如否,请说明相关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违反你前期所做承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利。”针对上述事项,本人作出如下说明:

1、关于是否对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承担责任

2016年12月26日,在回复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就涉税事项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3号)时,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复函公司表示:“2012年2月--2013年9月期间,本人利用担任贵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以及贵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在未经贵公司内部审议等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获得退税款约1.2亿元人民币,本人因此被人民法院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述税款已由本人负责退还,上市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如果未来上市公司因此产生了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本人将替代上市公司承担该项责任”。

本人承诺将会履行上述承诺,替代公司承担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关于罚款120,330,654.53元,由于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请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上述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公司不应承担缴纳上述罚款的责任,相应的本人也不应替代公司承担上述罚款责任。

2、关于履约具体方式、时间和履约保障

针对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如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承担补缴责任的,本人承诺将以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名下全部资产出具担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在2019年度内以适当方式向公司完成赔偿,以避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承诺履行情况

2019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银税一稽处〔2019〕3307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税一稽罚〔2019〕33045号)。

2019年8月14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9号),该关注函针对公司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问询。管理人于2019年8月15日函询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马生国是否将按照前期承诺对上市公司履行赔偿责任,2019年8月19日,管理人收到马生国对上述询证函的回函,马生国先生重申“如果未来上市公司因此产生了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本人将替代上市公司承担该项责任。本人承诺将会履行上述承诺,替代公司承担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

针对上述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时作为公司预计负债,计入了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0,231,254.53元

贷:预计负债10,231,254.53元

2019年10月12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破6-1号裁定确认,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公司享有10,231,254.53元税款债权,基于该裁定和马生国本人承诺,公司对马生国先生形成10,231,254.53元债权。

2019年11月13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破6-2号裁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阶段,针对上述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8日进行了清偿。

2019年12月26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破6-5号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根据重整计划中处置财产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有权在中银绒业重整程序中予以处置的财产,包括中银绒业所有的除货币资金、应收出口退税款、对江阴绒耀进出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对东方羊绒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外的全部财产;中银绒业在向子公司出资前因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完成过户的财产;中银绒业的子公司抵质押给中银绒业债权人的财产;重整期间新发现的归属于中银绒业的财产,以及中银绒业重整期间取得和可能取得的财产或者权益(包括中银绒业因为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而对相关子公司享有的追偿权等)。

针对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8日进行了清偿。清偿后,管理人将针对马生国的债权作为处置资产处置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享有对马生国补缴税款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