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植选型及采购方式优化

一、绿植选型优化

本文所指绿植是指乔木,为其他土地附着物,会计核算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在绿化工程中,绿植在软景景观营造中起着画龙点睛的作用,绿植的选型决定着绿化效果。借鉴业界经验,必须把握好以下四个重要方法:

基地寻树,原产地直选

全国有很多苗木种植基地,去原产地挑选精品苗木,选择适合项目当地水土条件的优良树种,并在适应水土之后再带回项目所在地。

选择大胸径,成树全冠移植

冠幅和树径,是选树的两大标准。必要时选择“全冠移植”。虽然“全冠移植”大大增加了营造的难度和成本,但却能在入住伊始,就能领略到一个“成年”树木打造的园林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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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选树形,使每个角度都最美

树形是另外一项重要的选树标准,孤植、成对、成队,均有各自标准,尤其是一系列大树需要保持相似树形时,力求拥有一致的视觉感。在种植的时候,还要调整树木方向,确保不同的角度,看到的都是最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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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坡式造景,隔绝城市喧嚣

高落差的堆坡式造景,丰富的大乔木、中乔木、灌木、草花、地被草,营造丰富的层次感,不仅提高负氧离子含量,而且隔绝喧嚣,为业主强调隐蔽、私密的尊贵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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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采购优化

定义及适用税率

园林绿化成本主要包括绿植、种植、护养三个组成部分。

1.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绿植属“农产品”。

1.2按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园林绿化属“其他建筑服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6%税率缴纳增值税。

1.4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用于园林绿化的“其他建筑服务”和 “农产品”都适用9%税率。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等规定:

2.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2从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3.1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界定

财税〔2017〕37号、《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3.2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四条“收购业务发票开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2.3.3“农业生产者”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定义

3.1 混合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2兼营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2.2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案例分析

【案例】假设项目建设方为一般纳税人,绿化工程概算总额10000万元(含税),其中绿植9000万元,种植500万元及护养500万元。

因为与农业合作社、农民和园林公司(有苗圃、没苗圃)、贸易公司、项目建设承包方等不同的供应商合作,项目建设方取得的票据及可抵扣进项税额都不同。从供应商供货能力和护养能力等综合考虑,采购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模式一:项目承包方提供绿植(外购)+种植+护养

1.1与一般纳税人项目承包方签订绿化工程合同,按照混合销售的定义属销售服务,适用“其他建筑业务”9%税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1.2与一般纳税人项目承包方签订绿化工程合同,属“其他建筑业务”。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单位:万元

合同分项

价税合计

价款

税率

税额

开具发票

绿植、种植及护养

10000

9,174.31

9%

825.69

增值税专票(混合/服务)

绿植、种植及护养

10000

9,708.74

3%

291.26

增值税专票(简易计税)

模式二:园林公司提供绿植(自产)+种植+护养

假设该园林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有苗圃直供绿植给项目建设方,同时为其提供种植和养护服务,按照混合销售的定义属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10000万元可依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单位:万元

合同分项

价税合计

价款

可抵税率

可抵税额

开具发票

绿植、种植及护养

10000

9100

9%

900

销售发票/收购发票(混合/货物)

模式三:园林公司等提供绿植(外购)+种植+护养

假设该园林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外购绿植后供货给项目建设方,并为其提供种植及护养。按照混合销售的定义属销售货物,应适用9%税率。

同理,贸易公司如为一般纳税人,外购绿植后供货给项目建设方,并为其提供种植及护养,也属混合销售行为,应适用9%税率。

单位:万元

合同分项

价税合计

价款

可抵税率

可抵税额

开具发票

绿植、种植及护养

10000

9,174.31

9%

825.69

增值税专票(混合/货物)

小计

10000

9174.31

9% 

825.69


模式四:建设方外购绿植+委托第三方种植+护养

4.清包工和甲供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4.1清包工

项目建设方向有苗圃的园林公司采购绿植,然后与第三方签订“清包工”合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以上规定,第三方从事种植及护养劳务属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计征增值税。

4.2甲供材

项目建设方向有苗圃的园林公司采购绿植,然后与第三方签订“甲供材”合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3清包工和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

单位:万元 

合同分项


价税合计

价款

可抵税率

可抵税额

开具发票

绿植


9000

8,190.00

9%

810.00

普票/收购发票(免税)

种植及护养


1000

970.87

3%

29.13

增值税专票(简易)

小计


10000

9,160.87

- 

839.13


4.4清包工和甲供材选择一般计税,提供方属兼营行为。

单位:万元 

合同分项


价税合计

价款

可抵税率

可抵税额

开具发票

绿植


9000

8,190.00

9%

810.00

普票/收购发票(免税)

种植


500

458.72

9%

41.28

增值税专票(一般计税)

护养


500

471.70

6%

28.30

增值税专票(一般计税)

小计


10000

9120.42

- 

879.58


综上对比,营改增后,项目建设公司直接与拥有苗圃的园林公司签订绿化工程合同成本最低、最节税。其可抵进项900万元比向承包方(贸易公司、无苗圃的园林公司)等采购方式可节税74.31万元。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要求相关建筑服务类发票备注栏均须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