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个人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公司股权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145:无住所个人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是针对无住所个人而言,判断其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点在于: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是适用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项中的“不动产等财产”,还是“其他财产”。

第一类观点是实行登记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实施条例将财产区分为需要登记的财产和无需登记的财产,如果是需要在中国登记的财产,比如中国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其需在中国政府所属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只要其需要在中国境内登记,就直接比照不动产判定为“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判定其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是不需要实行登记的财产,比如机器设备,则适用“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

第二类观点是实行物理位置主义。这种观点认为,转让不动产等财产,只要被转让的财产物理位置在中国境内,就属于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对于像股权等不存在物理位置的财产,则看其转让行为发生地,适用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

个人转让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股票)

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并不清晰。一般的观点是基于标的公司属于境内企业,将其直接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境内注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由于该股权交易必须在境外证券交易所进行,可以理解为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

个人转让境内注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由于该股权交易必须在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可以理解为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