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加计扣除申报表是自行填报的,只要有研究就可以加计,重复不是问题,比如文中小编提到的费用化二次研发,认为可以直接填报,这样更好有利于企业,小编认为是谨慎操作,大家一并来看看吧。

当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纳税人有较强的意愿来争取,包括一些银行、证券公司等也开始重视并付诸实施起来。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个事项,源于笔者与企业人员交流过程中的产生的,也颇有意思,索性记录下来,并且加以政策分析,希望与我们的伙伴分享。

案例

近几年,随着5G技术的发展还有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的兴起,国内的市场有巨大的需求空间,在此背景下,由一帮海归专家创办的北京某企业于2017年研发成功一项自动驾驶技术(1.0版本),企业会计处理上进行资本化核算,记入无形资产科目,账面价值是1000万元,摊销期10年,从2018年1月份开始,每年(12个月)摊销100万元。

2017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借:无形资产 1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2018年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00
贷:累计摊销 100

其中有800万元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归集金额,每年可以加计扣除的基数是80万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即2018年可以加计扣除75%共计60万元。

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行次中的摊销额,即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利益。

在2019年,受中国无人机快速发展之机,该企业利用所研发无人驾驶技术为测试样本,在空中自动识别避让方面,使用原无形资产为基础用了6个月时间研发另一项自动飞行器技术(1.0版本),研发成功后开始提供给一些无人机生产企业使用,在上面的6个月时间里,该无形资产未用于其他用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规定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

……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

2019年6个月摊销,共计100/12*6=50万元属于用于新研发项目,符合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统计范围,但此时企业却产生了深深的疑惑,该50万元能否再次加计扣除:

原来的摊销额中80万元符合从2018年度起10年的加计扣除,2019年用于新研发项目对应的摊销50万元,能不能再次加计扣除,是不是与原来的80万元产生“重复”加计扣除?企业办税人员举棋不定,于是来咨询笔者。

下面我们结合会计处理的核算过程,来区分一下两种研发情形下的加计扣除政策分析:

第一种情形:费用化研发支出

在这种情形下会计处理如下: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50
管理费用 50

贷:累计摊销 100

大家可以发现,在填写汇算清缴加计扣除优惠表时,我们理解,一个费用是无法同时既填写在当年度的费用化研发加计的金额,又填写在以前年度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行次的,通俗地讲,当年度加计扣除的税前扣除基数只有一个,不能生成二个加计扣除额,因此无法达到加计扣除两次的目的。但是也并不是还是原来的加计扣除不变化,我们可能认为只要在后者的行次中填写80万元,即当年度加计扣除仍为60万元。但是这并不完整,大家知道,这儿有半年的摊销使用在研发上,即原来不符合加计扣除的200万元,在上述半年期间的摊销额即10万元是可以参与加计扣除的,此时加计扣除7.5万元,这10万元的研发加计基数填写在当年度的费用发生额中,或者也可以一方面将50万元填写在当年费用额加计中,另一方面将40万元填写在以前年度无形资产摊销额中,于此共计加计扣除为90*75%=67.5万元。

第二种情形:资本化研发支出

承上面的案例,如果将费用化研发调整为资本化研发,在这种情形下会计处理如下: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50
管理费用 50

贷:累计摊销 100

此时就与费用化加计扣除不同了,因为形成了两个无形资产的基数,即在2019年度仍按摊销额100万元,其中的80万元加计扣除60万元,但是50万元是可以作为未来新研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的,且是符合加计扣除的统计范围的,因此该50万元未来是可以全额作为加计扣除的摊销基数的,在该无形资产开始摊销时加计计算与申报。

可以这样理解,资本化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与上面提到的费用化使用加计扣除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因为资本化后形成了两个无形资产,对于其摊销额中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部分,都是以摊销额的方式进行填报加计扣除,而不是费用化当中形成当年度中只有一个摊销额,在会计核算处理、税前扣除、纳税申报对应加计扣除的理解方面,产生了真正的“重复加计扣除”,他们都是以摊销额来支持加计扣除的。

最后总结一下,对于所谓的重复加计扣除问题,初始理解,笔者认为无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使用,都应是一致的逻辑,但是细分析下来,却因技术上的规则,还真有形式上的不同。在这里面,建议我们的伙伴既然要真实合规的履行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纳税申报的填列要求,也可以在存在规定空间的地方,我们也可以适当地进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