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昆股份(601233.SH)于2019年7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恒基化纤在 2015 年 11 月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发放给恒基化纤员工中秋节月饼费共计金额 33,100 元,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18 年 5 月 11 日被地税稽查局责令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571.76 元,并以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处以少扣交税款0.5倍罚款计 285.88 元。

《601233 桐昆股份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版)》【2019.7.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9547&stockCode=601233&announcementId=1206434187&announcementTime=2019-07-10

(三)税务原因受到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主要事由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5月11 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嘉地税稽处[2018]46 号),发行人子公司桐乡市恒基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基化纤”)在 2015 年 11 月 25 日第 0156 号凭证,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发放给恒基化纤员工中秋节月饼费共计金额 33,100 元,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责令恒基化纤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571.76 元。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地税稽罚[2018]4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恒基化纤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扣交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 285.88 元。

2、已完成整改情况

恒基化纤在事件发生后已足额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并足额缴纳了罚款。公司及恒基化纤严格执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控制税务风险,提升涉税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公司不定期邀请桐乡税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税法培训,公司内部不定期进行内部税务培训,提高公司及员工依法缴纳税款的意识。公司每月召开财务例会,加强税务的合规管理。除此之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均积极缴纳员工福利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公司及恒基化纤已经完成整改。

……

(三)税务原因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3 号),扣缴义务人已补扣缴或已补收税款的,违法程度为“一般”。根据《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公告[2018]6 号),桐乡市税务部门拟处罚金额达到 40 万元的,认定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由于恒基化纤已补扣税款,且上述罚款数额显著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故恒基化纤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三、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上述因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和税务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获取了桐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桐乡市中洲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故处罚的说明》、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出具的《说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

3、访谈公司相关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违法行为发生原因及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获取与整改措施有关的文件;

4、查阅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司岗位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嘉兴石化二期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发行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已缴纳相关罚款,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重大影响;针对上述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均已出具相关证明,明确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