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是不是转让,确实是有争议?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中国财税浪子提醒:赎回是不是转让,确实是有争议?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将该种行为列作金融商品转让,意味着不能将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投资收益视作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来征收增值税。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这里会存在一个误读,就是误以为不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就等于不征收增值税。假设天马公司在2019年6月1日买入保本理财产品,请注意目前还是存在不少存量保本理财产品,以后保本理财产品会逐步转型。初始投入本金2000万元,年收益8%,有效期是半年。半年后到期取得本息合计2000+20004%=2080万元。最终赚取保本收益80万元,这80万元不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但是不代表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者持有上述各类资管产品到期,如果属于保本收益,案例中的80万保本收益,则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是投资者;如果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对于开放式资管产品,其自身并没有确定一个明确的到期期限,资管产品份额总额也不固定,份额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内申购或者赎回。如果投资者已经购买的开放式资管产品,现在予以赎回,赎回后该部分资管产品份额灭失,并不存在份额转让的情形,不宜理解为资管产品所有权转让,也就不宜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我国一些省份给出的不公开的增值税口径也是认可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但是上述观点也有不同的声音,比如以上市公司股票为例,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原持有这些股票的二级市场投资者转让股票给上市公司,肯定需要按照股票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来缴纳增值税,他们并不会考虑接手股票的买家是谁,事实上也无法知道。这里股票的回购和资管产品的赎回类似。另外,在原营业税时期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5年12月14 日财税〔2015〕125号)第六条给出界定:本通知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按照这一定义,同一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又赎回,属于买卖范畴。因此,在目前的实务中各家企业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我们呼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能够尽快明确相关政策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