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浅析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涉税问题(一)》,本篇文章继续探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即在转让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中规定“(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该所得项目为财产转让所得。

 

二、税率: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条规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条规定“(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四、计算公式元素

 

1. 转让财产收入

关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收入的金额确认原则,暂时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一般是参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里面对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即“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为了防止逃避税款的情况出现,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局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形的时候,对纳税人的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收入金额进行核定(合伙企业份额参考下面对于股权的规定):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收入核定方法

税务局对于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a.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b.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收入明显偏低

对于上述被核定收入情形中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局也有明确的规定: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明显偏低,但有合理的理由

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都会被税务局重新核定收入,如果有下列合理的理由,也是可以在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下仍然按照协议收入进行纳税的: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 财产原值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于财产原值的规定,合伙企业份额的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对于“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除了当初购买合伙企业份额时的买入对价之外的认购费、服务费、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时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如果可以提供出完整、准确的凭证,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按照原值来进行扣除。

 

3. 合理费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合理费用”指的是“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法规中并未列明具体的费用类型,在工作中最常见的“合理费用”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缴纳的印花税以及转让过程中的手续费等。

 

在日常工作中,对于转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一方面要注意转受让对价的定价是否合理,另一方面,要注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项目所对应的凭证是否齐全,以便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