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林环保(300786.SZ)于2019年7月9日发布IPO法律意见书,披露2011年6月22日公司前身国林有限整体变更,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增至3,600万元,新增2,400万元注册资本系通过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所致,故律师称可以越过国税函[1998]289号免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条件,直接适用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征个税的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认为,公司整体变更时30位自然人股东持股增加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已获税局意见认可,“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于2013年7月19日出具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青地税四字(2013)资-020012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的税源监控意见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该公司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形成部分)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力税手附:国税函[1998]289号中关于国税发[1997]198号免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形的规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

1)、整体变更方案以国林有限 2011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04,896,267.58元全部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中:3,6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68,896,267.58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整体变更时的发起人股东为丁香鹏等30位自然人,宁波华建、嘉合仲盛、中风投、上海力鼎4名法人股东,共34名股东。

《300786 国林环保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7.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3921&stockCode=300786&announcementId=1206433021&announcementTime=2019-07-09

五、规范性问题 5、请发行人说明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及历次分红转增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整体变更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1]第3-0279号),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书面调查以及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胡文佳进行访谈,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

2011年6月22日,经国林环保前身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林有限”)股东会表决通过以国林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变更为3,6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2,400万元。发行人前述新增注册资本系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由发行人通过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所致,国林有限整体变更前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未发生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持股增加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于2013年7月19日出具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青地税四字(2013)资-020012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的税源监控意见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该公司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形成部分)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发行人历次分红转增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进行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送红股的利润分配,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利润分配年度

审批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

是否纳税

2011年度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总股本3,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共计派发360万元。

已完税

2012年度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总股本3,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5元,共计派发414万元。

已完税

2013年度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总股本3,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0.57元,共计派发205.20万元。

已完税

2014年度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总股本3,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共计派发360.00万元

已完税见注1

2015年度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总股本4,005万股为基数,每10股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0.80元,共计派发320.40万元。

已完税见注1

2016年度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总股本4,005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2元,共计派发328.41万元

已完税见注1

注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进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根据其持股期限不同,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划付的自然人股东应缴税款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属于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符合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发行人历次分红均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应缴纳未缴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