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租户个税如何征收

写信人:陈** 咨询时间:2019-07-03发布时间:2019-07-08

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38574

留言内容:二房东向某公司租入产权为公司所有的厂房,现二房租东将此厂房转租给另一家企业,并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二房东是否按1%的税率核定征收?福州市是否有出具过一份关于个人出租非住宅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的1%进行核定征收的区域性政策文件。请问该政策是否也适用于个人转租产权为公司的非住宅。

纳税服务中心回复内容:

您好!福州市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榕税公告〔2018〕4号)规定:“一、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