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这个文刷爆朋友圈骏哥有话说

中国财税浪子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我们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财税政策搬运工。政策是税务处理的依据,交易是税务处理的基础。今天我们需要交流的是中国证监会官网最新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

第一、问答再次确立或者重申了私募基金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标准。这个具体标准与证监会此前在2017年7月7日发布的标准以及北京证监局在2019年4月6日通过京证监发【2019】89号文的要求一致。中国财税浪子个人理解,中国证监会目前也没有自行创设创业投资基金的门槛标准,其在监管问答中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的要求。

第二、本次监管问答的新意在于,税务部门已经对适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采取了自行判断、资料留存备查的方法。其中,留存资料中包含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这就需要证监会能够明确证明材料的出具方法。

第三、关于本次监管问答是否同样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中的创投基金,本次监管问答没有提及。总体感觉,本次监管问答的着眼点还是在于解决财税【2018】55号文,还未考虑财税【2019】8号文。逻辑上讲,创投基金适用各类所得税优惠或者特定政策的标准应当一致。建议中国证监会尽快明确8号文下的创投基金证明材料问题。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2019年6月1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