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002145.SZ)于2019年6月12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18年被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8098.33万元,金额较大、主要系公司 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将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申报扣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的认定,前述事宜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公司已经就前述核销事宜履行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制订了《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不存在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的主观故意。“《税务处理决定书》(甘税稽处[2018]12号):追缴中核钛白少缴的增值税229,033.3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中核钛白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451.67元,教育费附加6,871.00元,地方教育附加4,580.6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1,203,340.34元,对补缴的增值税220,036.41元予以调减,调减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983,303.93元

《002145 中核钛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6.1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03342&stockCode=002145&announcementId=1206348691&announcementTime=2019-06-12%2007:42

一、《反馈意见》问题 1:

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处罚/处理时间

被处罚/处理主体

处罚/处理机关

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

处罚/处理情况

整改情况

1

2016年12月16日

南通宝聚

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地税罚[2016]800033号)

经对南通宝聚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缴纳情况检查,对南通宝聚少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处0.5倍罚款,计821.30元,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计18,567.44元,以上合计罚款19,388.74元

已补缴整改,对相关务负责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

2

2018年10月23日

和诚钛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甘税稽处[2018]4号)

追缴和诚钛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640.47元,教育附加费9,984.28元,地方教育附加6,656.19元,增值税332,809.30元,并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决定和诚钛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1,299.72元,同时,对增值税违法事实补缴的增值税予以调减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263,996.71元及2,063.21元,对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3,280.93元予以调减。调整后,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23,210.80元,2016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2,874.49元。

已经及时缴纳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且按照要求调整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对相关务负责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

3

2018 年 12 月 21 日

中核钛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甘税稽处[2018]12号)

追缴中核钛白少缴的增值税229,033.3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中核钛白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451.67元,教育费附加6,871.00元,地方教育附加4,580.6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1,203,340.34元,对补缴的增值税220,036.41元予以调减,调减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983,303.93元。  

已经及时缴纳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且按照要求调整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对相关务负责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

8

2018 年 8 月 10 日

金星钛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当场处罚决定书》(宁金关新当违字[2018]0011号)

金星钛白于2018年2月5日委托代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钛白粉时,报关单币制申报为欧元,实际为美元(退税率为0%)。企业自查发现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该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金星钛白处以警告

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告,已整改

(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有关税务处理及处罚

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核钛白、南通宝聚自2016年度至2018年度均被评为纳税信用B级企业,和诚钛业2016年度及2017年度均被评为纳税信用B级企业,2018年度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故上述被税务处理行为不属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同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税务处理系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的疏漏以及对税务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理解不到位导致的,不存在明知且故意违反税收监管规定的主观意思,不属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的情况。其中,金额较大的税务处理主要系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将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申报扣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的认定,前述事宜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公司已经就前述核销事宜履行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制订了《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不存在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的主观故意。

另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税务处理及税务处罚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中列明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情况。

根据甘肃矿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及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长江税务分局开具的《证明》,中核钛白、和诚钛业、南通宝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重大税收违法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核钛白、和诚钛业、南通宝聚上述税务处理及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