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603867.SH)于2019年6月5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董事长(二股东)胡健2013-2014年期间向原建德市人大党委书记程某行贿,“2013年10月董事长胡健应程茂红的要求,通过供应商套取货款50万元,以投资款名义送给程茂红;2014年3月将公司一辆拟报废处理的奥迪A6轿车(账面残值23,663.02元,审判过程评估价值18万元送给程茂红。”2017年程某被判处受贿罪、贪污罪、高利转贷罪,因上述事项,公司补缴了2013和2014年度的增值税88,600元和企业所得税102,000元,滞纳金141,230.30元,共计331,830.30元。行贿涉及款项68万元已由董事长交付公司(不包含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并计入2018年营业外收入……公司董事长胡健亦于2018年3月26日将公司前述事项涉及款项合计680,000.00元交付公司。公司将收到的款项列示为营业外收入。”

大力税手注: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包括建德市国资公司和胡健(第二大股东、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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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脂肪胺、有机溶剂、香料香精、双氧水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

《603867新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19.6.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39128&stockCode=603867&announcementId=1206334854&announcementTime=2019-06-05

(三)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获悉董事长胡健先生曾配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原建德市人大党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程茂红受贿罪、贪污罪、高利转贷罪一案。该案已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刑终406号《刑事裁定书》裁决,于2018年1月26日生效。经自查发现,2013年10月董事长胡健应程茂红的要求,通过供应商套取货款50万元以投资款名义送给程茂红;2014年3月将公司一辆拟报废处理的奥迪A6轿车(账面残值23,663.02元,审判过程评估价值18万元)送给程茂红。

因上述事项,公司2013和2014年度需补缴增值税88,600元和企业所得税102,000元,公司于2017年进行更正。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调增应交税金(增值税)88,600元,调增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102,000元,调增其他应付款(税收滞纳金)141,230.3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331,830.30元;调增营业外支出229,830.30元,调增所得税费用102,000.00元,调减净利润331,830.30元。税款及税收滞纳金公司已于期后缴纳完毕。

公司董事长胡健亦于2018年3月26日将公司前述事项涉及款项合计680,000.00元交付公司。公司将收到的款项列示为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