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603256.SH)2019610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的深加工结转(即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进行深加工后的产品转至境内客户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由于尚未出台公开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全国和上海地区均未出台具体税收操作办法,公司深加工结转(间接出口)的税务处理多年来比照直接出口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销售的增值税按出口免抵退政策处理”。由公司向税务局提出申请,均已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类似于直接出口,但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企业深加工结转税收的具体操作办法,以长期用于促进当地的加工贸易发展。公司所处的上海市目前未公布深加工结转税收的操作办法,多年来一直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报告期内,公司深加工结转业务均已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但因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无公开和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若未来国家或上海市关于深加工结转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公司深加工结转业务被限制发展或审批不通过,则将对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大力税手注:

1.深加工结转税务处理。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间接出口)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目前没有出台统一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缺乏协调,国税发[1992]146号、国税发[1994]239号都被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因此,目前的具体操作主要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主。三种处理方法:一、是不征不退,即深加工结转环节不予征收增值税,也不办理退税,转出企业开具出口发票,转入企业报关转入的半成品免于征税。二是、深加工结转出口参与免抵退(对企业最为有利);三是,视同内销征税。

2.深加工结转相关海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第十五条转出企业对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发票。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第二十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

《海关法》(2016年修订)第八十六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十八条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03256宏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9.6.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5335&stockCode=603256&announcementId=1206344240&announcementTime=2019-06-10

(五)深加工结转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出口销售分为直接出口和深加工结转模式,深加工结转业务属于一种加工贸易的常见业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

深加工结转作为加工贸易的一种重要流通方式,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延长国内价值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国内就业机会,促进地方外贸经济的发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已作出相关规定。

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类似于直接出口,但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企业深加工结转税收的具体操作办法,以长期用于促进当地的加工贸易发展。公司所处的上海市目前未公布深加工结转税收的操作办法,多年来一直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报告期内,公司深加工结转业务均已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但因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无公开和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若未来国家或上海市关于深加工结转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公司深加工结转业务被限制发展或审批不通过,则将对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

2、关于销售模式及收入确认。发行人的销售分为国内出口、直接出口和深加工结转三种情况,请说明1)三种销售情况的销售产品类别、各类别的销售金额;2)三种销售情况的货物流转的具体环节、在各环节取得的单据、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志,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及报酬转移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贸易方式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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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按贸易类型主要有国内销售、出口销售和深加工结转三种方式。国内销售是指产品直接交付给境内客户;出口销售是指产品直接运往国外客户或通过保税区运至客户;深加工结转是指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进行深加工后的产品转至境内客户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发行人会根据客户的贸易需求,选择一定的贸易方式进行商品销售,上述三种模式主要依据不同贸易方式进行区分,销售的商品均为发行人电子布。

上述三种模式的收入确认原则:对于国内销售,发行人根据销售报价单,将产品运至约定交货地点,由买方签收后,确认收入。对于出口销售,发行人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贸易条款,将出口产品按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取得提单或由买方签收后,确认收入。上述三种模式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及报酬转移的条件或行业惯例相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一致。

《603256宏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9.6.17】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5335&stockCode=603256&announcementId=1206359349&announcementTime=2019-06-17

③公司深加工结转业务开展可持续性分析

1)深加工结转业务不属于税收优惠,公司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开展合法合规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深加工结转业务不属于税收优惠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已对深加工结转业务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深加工结转业务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政策,报告期内,公司深加工结转业务真实、准确、合法合规,主管税务、海关机构均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2)深加工结转为重要的加工贸易方式,应用普遍,国家取消的可能性低

深加工结转作为加工贸易的一种重要流通方式,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延长国内价值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等,在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省份应用普遍。根据《商务部:十六大以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明显》一文(来源于中央政府网):“广东省七成加工贸易企业有深加工结转业务。企业产品平均结转2-5次后再出口,带动国内配套产业产值超过5,400亿元”。据《全国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来源于中央政府网):“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2011年占比超过70%,带动国内相关产业产值超过5,400亿元。”

除上海之外,其他地区的上市公司亦存在深加工结转业务,且税务处理方式与发行人一致。

假设未来出现深加工结转业务被国家取消的情形,公司无法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因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深加工结转模式对客户而言均为进口物料,结算货币均为美元,仅在交货期上略长于深加工结转模式1-3天,则公司将与客户协商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方式作为深加工结转的替代方式。

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销售的增值税按出口免抵退政策处理。假设目前深加工结转业务全部按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作税务处理,则2015至2017年度进项税转出额对成本的增加及对利润的影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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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发行人产品玻纤布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5%,故征退税率差为12%。免税进口原物料分配率以报告期内外销模式下海关核定的分配率为准。

注2:免税进口原物料分配率取自于公司每年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免税进口原物料分配率=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核销周期进口总值/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出口总值。

2015至2017年度,即便在极端情况下深加工结转业务被国家取消,由此会增加发行人300万至800万左右的成本,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另外,自2018年11月起,公司产品退税率上升至10%,征退税率差降至6%,这使得未来深加工结转业务转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几乎不会产生额外税负,按此测算2015年至2017年对利润影响额分别为145.58万元、102.11万元、-269.33万元,影响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