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雁(600698.SH)于2019年5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前身天雁有限往期因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79,321.99元,2016年6月24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少缴少扣税款总额50%的罚款39,661元。

《600698*ST天雁关于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9.5.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698&stockCode=600698&announcementId=1206253208&announcementTime=2019-05-10

(四)税务处罚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事由

2016年6月24日,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衡地税稽罚[2016]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天雁有限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79,321.99元,对天雁有限作出少缴少扣税款总额50%的罚款39,661元(其中:营业税罚款1,753.47元,城建税罚款18,370.63元、印花税罚款10,931.80元、个人所得税罚款8,650.10元)。

2、整改情况

据发行人说明,受到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之后,发行人加强了内部财务管理,组织财务人员学习认真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此后未再发生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3、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员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天雁有限上述少缴、少代扣的税款数量以及所受罚款的数额均较小,且税务部门系按最低幅度进行罚款,因此上述少缴、少代扣税款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会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与行政处罚相关资料文件、财务凭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等资料,与发行人相关领导进行了访谈。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毕;发行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不会构成实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