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300458.SZ)曾于2015年4月24日发布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深圳芯智汇的客户维盛通因丢失专用发票,子公司协助客户办理挂失手续及已报税证明单,以便于客户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及核算凭证,相关罚款100元损失由客户承担

《300458全志科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5.4.2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3803&stockCode=300458&announcementId=1200901471&announcementTime=2015-04-24

十四、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一)税务处罚的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向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深圳芯智汇出具“深国税南罚处(简)[2013]1013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就深圳芯智汇客户——深圳市维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盛通”)丢失深圳芯智汇向其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2对深圳芯智汇处罚款100元。

(二)税务处罚的具体事由

经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深圳芯智汇发票管理人员的访谈,核查维盛通出具的书面确认等文件了解到上述事宜的具体情况如下:

深圳芯智汇作为销售方,根据采购方维盛通的采购金额于2013年9月5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22437065”)一张,并于同日交付给前来深圳芯智汇领取发票的维盛通员工。开票后深圳芯智汇按照税务管理规定,登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就开具上述发票办理了在线抄税。维盛通之后通知深圳芯智汇,其将上述深圳芯智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持联丢失,并请求深圳芯智汇协助其办理发票丢失的申报手续以便其取得会计核算及抵扣凭证。

虽然该发票是购货方维盛通丢失的,但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7号)第一条第十一款第四项“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由防伪税控抄税岗对已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及抵扣凭证。”的规定,深圳芯智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该局同日向深圳芯智汇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圳芯智汇处罚款100元。对于上述事项,维盛通向深圳芯智汇出具了《发票情况丢失说明》,确认发票由维盛通丢失,并向深圳芯智汇赔偿了该笔罚款。深圳芯智汇依规缴纳了上述罚款。

(三)税务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说明

本次客户丢失发票事宜,非开票人深圳芯智汇过错。深圳芯智汇谨慎履行了作为销售方、开票人的开票、通知的各项注意义务,并依法办理了抄税登入的税务申报。既无主观违反税务监管偷漏税款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偷漏税的结果,且处罚金额较小,深圳芯智汇针对此事强化了购货方发票签收制度,即开票后要求购货方在发票复印件上确认收悉,并承诺赔偿丢失发票后开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就此事向包括发票管理岗位在内的各员工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及岗位管理的要求。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充分披露本次税务处罚的具体情况。客户丢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所开具的发票,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税务监管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未实际造成偷漏税款的结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也已采取了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的具体措施。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