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商龙(834556.OC)曾于2015年11月23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3笔销售货物、软件等业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两子公司协助客户、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丢失挂失申明审批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受处罚共计1350元。

《834556神州商龙补充法律意见书2》【2015.11.2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34556&stockCode=834556&announcementId=1201792448&announcementTime=2015-11-23

5、天津市创智商联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9日,向松原市金时科贸有限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在邮寄过程中,发票丢失。2015年1月19日,税务机关向天津市创智商联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津新国税简罚(2015)40号),处罚天津市创智商联科技有限公司50元罚款。天津市创智商联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丢失挂失申明审批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处罚的50元罚款已经缴纳。该次发票丢失并非天津市创智商联科技有限公司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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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津市创智商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青海左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一批软件,在邮寄过程中,发票丢失。2015年6月17日,税务机关向天津市创智商联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津新国税简罚(2015)565号),处罚天津市创智商联科技有限公司100元罚款。天津市创智商联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丢失挂失申明审批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处罚的100元罚款已经缴纳。该次发票丢失并非天津市创智商联科技有限公司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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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津市神州商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于2015年6月向北京睿智名流传媒广告有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因快递公司员工投递错误,导致三张发票丢失。2015年6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一国罚(2015)614号),处罚天津市神州商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罚款1200元。天津市神州商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丢失挂失申明审批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神州商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修订了《财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销售活动而开具发票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要求客户亲自领取或将发票亲自送达客户。若必须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选择信用良好的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记录完整快递单号,若发生发票丢失则向快递人员追偿”。神州商龙股份加强了发票及票据管理,自股份公司成立来,神州商龙股份及子公司未发生因上述类似事项而导致公司缴纳滞纳金或者罚款的情况。

天津市神州商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上述涉税违规行为的产生非人为主观原因导致,公司按时交纳了罚款,罚款金额较小,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天津市神州商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本次丢失发票涉税违规行为的情节,处天津市神州商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罚款1200元。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天津市神州商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本次罚款金额低于1万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涉税违规行为。

天津市神州商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上述涉税违规行为的产生非人为主观原因导致,公司按时交纳了罚款,罚款金额较小,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天津市神州商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公司本次的涉税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神州商龙股份分公司、子公司所涉及的上述7项违规行为不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