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尔佳(002213.SZ)曾于2014年1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客户曾于2012-2013年丢失三张发票(金额共54.05万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虽丢失发票方为购买方,按规定,公司仍需在《中国税务报》进行登报说明,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税务行政处罚后,由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客户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入账凭证。因公司配合客户向税务局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事项,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对公司处以合计 300 元的罚款。

《002213 特尔佳澄清公告》【2014.1.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04184&stockCode=002213&announcementId=63470314&announcementTime=2014-01-10

6、关于发票违法被处罚的具体情况说明

公司遗失发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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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张发票均在开具当月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邮寄给客户,并经客户签收。

公司已于发票开具当月凭发票记帐联入账,并已缴纳税款。后经与客户进行往来账目核对时,发现账目存在差异,经核查为客户发票丢失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虽丢失发票方为购买方,按照上述规定,仍需公司在《中国税务报》进行登报说明,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税务行政处罚后,由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客户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入账凭证。因公司配合客户向税务局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事项,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对公司处以合计 300 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