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一种完美主义的算法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114:境内和境外同时担任职务的情况下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以港澳同胞在珠三角地区频繁往来为例)

【例题】无住所的个人王喜(中国香港居民),在深圳一家内衣制造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此君同时在香港的母公司任职部门经理,常年多次往返于深圳和香港之间,2020年12月,王喜来往深港之间的时间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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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日程表里面,3日、4日、7日、8日、11日、16日、17日、18日、26日、27日均为王喜在境内的时间,其中26和27日属于在深圳休假。其余的工作日为在香港工作日,周六日为在香港休息日。为方便理解,日程表中在深圳的日子均标注深圳。财部35号公告规定: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如果我们计算王喜在境内的居住天数,则主要看其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天数,而且当日停留不足24小时的不算一天。这时3日、4日、7日、8日、11日、16日、17日、18日、26日、27日均为王喜在境内的时间,王喜在境内停留连续两天或者三天的时候,我们均假设其在第一天早晨入关,最后一天晚上出关。因此在本案例计算王喜在境内的居住天数时,只有2020年12月17日这一天满了24小时,因此境内居住天数只能算一天。

但是,计算居住天数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主要的目的是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1、一种理想主义的计算方法。

假设王喜3日早入关,计算工作天数算0.5天;4日晚出关,计算工作天数0.5天;累计工作天数为1天。

王喜7日早入关,计算工作天数算0.5天;8日晚出关,计算工作天数算0.5天。中间的5和6虽然在香港公休,但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公休日,宜计算境内工作天数算为2天;此时已经累计4天。(这里也会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地方,算作境内天数的这两天公休日,实际上王喜物理位置是在香港,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又应该按照半天来计算境内工作天数,这样两天的公休日只能计入1天的境内工作天数。当然还有不少税务机关认为既然5号和6号都是在香港休息,反正也不在内地,索性全部不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11日早入关,晚出关,计算工作天数算0.5天;12日和13日两个公休日夹杂在深圳和后续香港的工作日中间,采用中庸之道将一半计算为境内工作天数算1天;此时已经累计5.5天。

16日早入关,计算工作天数算0.5天;17日全天在深圳,计算工作天数算1天;18日晚出关,计算工作天数0.5天,此时已经累计7.5天。19号和20号的休息日,由于这段时间王喜已经回到香港工作后续没有在境内工作,则全部不计入境内工作天数。

虽然王喜26日和27日在东莞休息,但因为他此前此后都是在香港工作,这两天应当属于境外工作期间发生在境内度假,不适合算作境内工作天数。

综上所述,王喜在2020年12月的境内工作天数是7.5天。

上面的计算总体还是容易理解的,但是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税,如果对每一个频繁进出境(关)的无住所个人都进行逐一甄别,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难度还是很大的。对于港澳居民来说,如果适用与内地的税收安排,税务机关要求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16号公告采用实际停留天数进行计算,而不去计算实际工作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