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变更风险防控的实践与思考

2015-09-13 来源:青岛市地税局市南分局 | 作者:王秦 王志刚 邢恺黎

随着我国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逐步推进,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也日趋活跃,股权转让作为资本交易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带来的企业股权变更业务日益增多,转让形式也日益复杂,而其背后隐藏的避税、偷税行为,逐渐成为影响当前税收秩序的突出问题。从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看,股权变更税源具有隐蔽性强、涉税数额大、税款易流失等特点,尤其是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防控,更是加强所得税税收管理的重要方面。本文拟通过实践中案例,着重分析自然人股权变更存在的风险点,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对税收监管提供借鉴。

一、近几年股权变更现状分析

(一)2013—2015年市南分局股权变更户数及类型分析

为有效监控股权变更行为,税源监控将该项业务分为股权转让、同比例增(减)资、及非同比例增(减)资三种类型。

1、股权转让行为。a.根据转让方性质,可将股权转让行为分为法人股转让以及非法人股转让(即自然人股转让)。(详见图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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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b.根据交易价格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符合规定的平价或低价转让(包含亲属转让)、溢价转让、无偿转让(赠与、继承)。

在日常工作中,平价转让占绝大多数比例;无偿转让多发生于遗产继承,需要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而溢价转让以及不符合规定低价转让需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价格的,为所得税的主要涉税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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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变动行为。根据股东投资比例是否变化,企业资本变动可分为同比例增(减)资及非同比例增(减)资两种类型。其中,非同比例增(减)资是指企业股东不按原始投资比例进行增资或者减资的行为,由于此类行为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亟需加强税源监控,堵上企业借此行为稀释股权规避股权转让监管的漏洞。图表3为市南分局近几年资本变动业务的分类: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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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二)2013—2015年市南分局股权转让税款分析。

股权转让环节主要涉及三个税种: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纳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按季预缴自行申报。2014年,市南分局共实现股权转让各项税款2770.60余万元,其中,财产转让入库个人所得税2185.15万元,约占税款总额78.87%,较2013年增长56.52%.图4为市南分局近三年股权转让税款入库情况。

2013年至2015年市南分局股权转让税款入库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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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剖析股权变更税收监管的主要风险点。

在日常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误读税法,钻法律空子、偷逃税款的行为比比皆是,下面通过市南分局审查股权转让业务中发现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分析:

(一)采取非同比例频繁增减资方式稀释股权逃避所得税。

非同比例增资(减资),是指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减资)引起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行为。通常企业资本变动只涉及印花税,某些企业为逃避所得税,通过多次增减资的方式稀释股权逃避所得税。比如,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有周某、李某两位股东,各占50%股份,申请减资550万元,其中李某减资后,股本为0,这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随后对该企业财务状况及纳税人情况作详细调查,发现以下疑点:第一、该公司以前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且连续几年盈利,截至变更上月留存收益为15余万元。第二、该企业减资后近期会由周某再次增资。据此疑点,审查人员作出分析,首先股东通过减资直接抽出股份,违反公司法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再者,该公司日后再由周某增资到1000万,公司注册资本并未发生变化,实质上就是通过不断增减资的形式,实现股权的转让,从而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目的。

(二)漏计资本公积调低应税收入。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入资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种增值,它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和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67号),主管税务机关对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某非上市科研企业,2014年自然人股东冷某将20%股份转让给王某,基准日每股净资产为1.545元,增值额为每股0.545元,而该企业自行申报价格为1元,对每股收益中的资本公积未按规定申报,企业解释为该资本公积为政府拨款收入,不属于增值,不应征税。根据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行为,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此可见,非上市公司形成资本公积无论转增股本还是作价转让,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同约定的后续价款“算”转让收入。

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67号)第二章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日常工作中会有转让日受让方只支付部分价款,另根据公司盈利情况或者其他因素分期付款的协议,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于首次受理后跟踪监控,保证全部协议款印花税以及所得税入库。

比如,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自然人股东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某法人单位,协议于2014年8月签订,转让方收到首付款3978万元,另约定由受让方根据经营情况支付过渡期奖励价款。受理后股东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785.2万元,印花税3.98万元。经核实,该企业于2015年2月满足了约定条件,同时又签订补充协议,实现二期收入2964万元,市南分局依法征收股东取得后续收入的个人所得税592.88万元,印花税2.96万元,有效防止了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三、股权变更环节所得税监管难点。

(一)信息缺乏,使监管出现瓶颈。房产土地是目前股权转让审查的一个薄弱环节,其原因,一是目前地税与国土资源房管局的房产、土地信息未完全联网,而房、土软件提供的信息尚不完善。二是因涉及税额较大,部分企业存在隐匿房产情况,加大了核实难度。审核中我们一方面查询软件中的房产信息,并联系企业人员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另一方面通过征管软件查询企业缴纳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这一线索核实。对于申报资料中固定资产数额特别大又无房产土地的企业应注意审查。

(二)信息虚假,使监管无法到位。企业虚报财务情况,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核查存在难度。一方面,大部分纳税人对股权转让所得要承担的纳税义务比较陌生,甚至存在主观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为避税虚报费用,隐藏利润,删改报表,等等;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受限,对于财务情况复杂的情形,单从企业提供的材料难以核实价格的真实性。比如,存在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被投资单位系外地企业,报表真实性核查难上加难;且,现办税流程,纳税人修改报表仅需递交情况说明,且198系统过程不留痕,给审核监管增加难度。

(三)信息滞后,使监管趋于被动。对于交易复杂的行为,信息传递不对称。目前税务与工商已建立信息交接和协作机制,税务部门能够有效获取股权变更信息,但是对交易本身的信息获取仍具有滞后性。比如,对股权转让后续收入的监控以及发生再次转让股权等情形。纳税人非一次性取得全部转让价款,税务部门需跟踪监控,税款的监管具有一定被动性;同时,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时,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相关税费。但纳税人往往对多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缺乏持续性记录,再加上本次转让环节价格与下次转让环节成本的税收征管脱节,导致再次股权转让时成本难以核算准确。

(四)管理缺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虽然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三种核定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然人股东股权低价或平价转让转让问题,对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征纳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

四、市南分局加强股权变更税收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征管流程,多举措优化纳税服务

1、针对股权转让业务流程复杂、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市南分局制作了股权转让电子教程,将外网操作从登陆到打印作了详细的截图说明,并将常见问题解答放在“e导税”平台上,便于纳税人查看。自电子教程上线以来,关于股权转让业务窗口及电话咨询的人数明显降低,网报通过率也比以前大幅提高。此外,纳税人审核通过后直接打印明细,实现了股权转让的免填单服务。

2、根据市局股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优化了《市南分局股权转让税源监控工作流程》,本着防范执法风险又防止税收流失的原则,对于非同比例增减资业务,通过建立电子台账、签署承诺书进行后续监控的办法,防控个别股东通过增减资稀释股权,短期内再转让的行为。

(二)强化涉税监管,前置审核与后续管理相结合目前,市南分局股权转让实行大厅受理、审核,对于存在特殊资产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里列明的其他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行为转至管理科室重点审查。为便于后续管理,建立了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电子台账、非同比例增减资税收管理电子台账、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重点标记台账、撤办股权转让管理电子台账,逐户登记变更企业的转受让人股东信息、转让日期、转让金额、缴纳税额等基础信息,撤办股权转让管理电子台账详细登记转让企业的当期留存收益、资产信息、应纳税额、撤办原因等,对变更企业实施链条式的动态管理,有效防范了股权转让税收流失。

(三)扩大监管范围,多方位防范企业税款流失

   1、加强对注册资本印花税的追缴力度。资料审核中增加对实收资本印花税的查询,对于企业注册时未按规定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的,通知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014年,共追缴实收资本印花税80余万元,有效堵上了印花税的监管漏洞。

2、加强对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异地监管。部分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批机关和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不在一地,容易出现企业所得税监管的盲点。市南分局有针对性地建立了异地联络单制度,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通过发送征管联络单,将具体转让事宜及时通知法人股东的所得税管理机关,对本次转让行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时纳入监管,有效避免了税收流失。全年共发送联络单50余份,涉及转让金额过千万元。

(四)加强风险防控,实现统一分析、分类应对机制为全面有效监控企业涉税风险,市南分局采用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审查模式。设置相应的指标体系,作为风险识别、税收流失率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纳税人规避股权转让税源监管的动向不断完善分析指标,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降低涉税风险,堵塞税收漏洞。2014年通过对企业转让行为的综合分析、分类应对,共追缴个人所得税369笔,入库个人所得税2185.15万元。

1、根据留存收益指标,从日常检查案源库筛选出重点税源名单,加强对该类企业每股净资产以及转让价格的核查,纠正不符合条件低价转让26户,追缴个人所得税515.24万元;

2、根据特殊资产指标,严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大额资产持有情况,全面监控股权转让的非货币性收入,其中转让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一户,追缴个人所得税1378.08万元;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34户,追缴个人所得税315.21万元;隐藏房产、土地的企业39户,追缴个人所得税100余万元。

3、根据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析其资产流向,核实报表真实性,发现虚假报表50余户,追缴个人所得税约44万元。

4、根据跟踪监控模式,依托股权变更信息查询,跟踪监控近期多次发生变更的企业,对通过不同比例增资、减资来规避股权转让的现象重点监控,涉及户数1户 ,追缴个人所得税91.16万元。

五、关于完善股权变更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一)积极引导,提高纳税人主动遵从度。目前,自然人股权变动的行为占绝对比例,但是个人的纳税遵从度并不高,主管税务机关除要加大宣传力度,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外,还要统一政策执行口径,规范操作流程,畅通基层交流和反馈渠道。对于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忽视的纳税义务,应通过提醒、辅导和案例解析等方式,为纳税人详细解释政策规定,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主动提高纳税意识。

(二) 税收协助,发挥第三方信息护税作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实现跨地区协同管理。加强与房管、建设部门的协作,积极采集房产、土地等相关信息,为开展股权转让纳税评估、制订交易定价体系奠定基础;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全面共享,及时获取所需信息;建立跨地区税务部门协作机制,堵塞对异地法人股企业所得税监管的诸多漏洞。

(三)提高素质,强化监督化解风险点。股权转让行为具有的偶发性、隐蔽性、转让价格主观以及转让形式多样性,决定了股权转让真实成本费用、利益难以准确界定,在一线征管过程中,税务人员存在一定失职、渎职的风险。为规避风险,应组织加强税务人员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同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双管齐下,加强完善后续管理,对股权转让完毕的资料定期抽查,杜绝执法过错。

(四)系统保障,加大税款的追缴力度。目前,股权转让软件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应征集各基层局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软件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报表历史查询功能,保证报表删改历史留痕,降低涉税风险点;借股权转让行为查询企业注册资本金印花税,加大税款追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