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十个实务疑难问题

税海涛声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九——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10个经典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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