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协定和港澳安排中的停留天数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004:协定和港澳安排中的停留天数

财部34号公告对居住天数的规定和财部35号公告对境内工作天数和境外工作天数的规定,不同于税收协定以及内地与港澳税收安排中的实际停留天数。这两个停留天数都是适用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结果。

1、协定中的实际停留天数

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或者受雇所得条款时,以中新协定为例,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但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但是,协定同时规定,新加坡居民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雇个人不构成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反之,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这三个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满183天。如果超过183天,中国就有征税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在计算天数时,该人员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渡过的假期等。协定解释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停留天数的计算方法主要运用于税收协定的执行。这里的183天不是单纯的一个纳税年度的概念,协定中可能会约定在任何十二个月。

2、港澳税收安排中的实际停留天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还有一个特殊的适用于港澳居民的规定,“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指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内地的实际停留天数,但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实际是对税收安排的港澳居民在内地实际停留天数进行了特别规定。

居住天数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不足24小时算零天

境内工作天数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不足24小时算半天

协定停留天数

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渡过的假期等

在计算天数时,该人员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但应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

不足24小时算一天

港澳安排停留天数

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指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内地的实际停留天数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不足24小时算半天

顺便提及,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提出非居民个人这样的法律术语,在相关文件中一般会用无住所个人、外籍个人这样的替代性表述。在2019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中,外籍个人、无住所个人、非居民个人的表述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同时存在,仍需甄别其存在的具体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