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000995.SZ)曾于2018年5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皇台酒业因“前董事长卢鸿毅等人涉嫌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未履行借款合同偿付业务、且未履行法院的执行通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振平2018年5月28日被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限制高消费令》,“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振平不得有以下以公司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原因是公司前董事长卢鸿毅等人涉嫌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现公安机关已成立专案组立案侦察,而数起债务诉讼案件与此刑事案件关联度很高,具体情况尚待相关权力机关核实认定。因历史形成的诸多债务真实性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在刑事案件侦破前此类不确定性债务给公司造成新的经济损失,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在刑案做出结论前相关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或执行的申请书。公司随后于2019年4月13日再次发布公告,称收到兰州中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公告,披露发布“《限制消费令》称,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兰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被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其财产或单位财产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ST皇台于2020年10月10日发布会计差错更正报告等,披露公司被甘肃证监局审理后,认定公司往期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虚增库存商品,虚增2016年存货8629.88万元账面原值),该亏空的成品酒库存商品账面净值6,918.88万元;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公司原董事长卢某某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造成了公司库存成品酒的亏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截至2016年末卢某某投资或控制的单位尚有对公司的债权3,024.66万元款项来源于卢某某的职务侵占行为,应当作为其赔偿金额弥补公司损失。公司2016年末亏空的成品酒价值6,918.88万元,扣除可以确定的责任人赔偿款3,024.66万元后剩余损失3,894.22万元的赔偿金额暂时无法估计,故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2016年度当期损益。

大力税手附:【上市公司税讯】*ST皇台:经甘肃证监局调查审理,认定公司往期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虚增库存商品,虚增2016年存货8629.88万元(事先告知书认定1.02亿元),公司被甘肃证监局正式处以3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14名高管受罚

大力税手注:根据北京皇台与盛达集团于2019年4月12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盛达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赵满堂

《*ST皇台 000995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2020.10.10】详细披露如下:

(五)更正后的财务报表附注

2016年度

六、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单位:人民币元)

(四)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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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2017年底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和清查时发现库存成品酒出现严重亏空,成品酒盘亏账面价值7,139.35万元。公司对库存成品酒亏空原因调查中发现公司原董事长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并已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经公司进一步核查,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库存成品酒盘亏损失中大部分为2016年已实际发生的损失,该部分库存商品账面原值8,629.88万元,账面净值6,918.88万元。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公司原董事长卢某某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造成了公司库存成品酒的亏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截至2016年末卢某某投资或控制的单位尚有对公司的债权3,024.66万元款项来源于卢某某的职务侵占行为,应当作为其赔偿金额弥补公司损失。公司2016年末亏空的成品酒价值6,918.88万元,扣除可以确定的责任人赔偿款3,024.66万元后剩余损失3,894.22万元的赔偿金额暂时无法估计,故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2016年度当期损益。

《000995*ST皇台关于公司及董事长被限制以公司财产支付高消费的公告》【2018.5.3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995&stockCode=000995&announcementId=1205014042&announcementTime=2018-05-30

一、公司收到《限制高消费令》的情况和具体内容

2018年5月28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台酒业)收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限制高消费令》【(2017)甘06执39号,以下简称《限高令》】。《限高令》称,因被执行人皇台酒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振平不得有以下以公司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财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限制高消费令》案件相关情况

2016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2016)甘06民初字第70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北京盛世济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济民”)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起诉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公司归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981.49元。详见2016年12月17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2016-96)。

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盛世济民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06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公司应于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30日之前分别偿还原告200万元本金;本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2008.3.19-2013.11.15),以各200万为基数,利息基数至偿还之日至,年利率8%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自2013.11.16日起计算)。详见2017年5月12日、5月13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35)及《关于民事调解书等对财务影响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17-37)。

2017年6月29日,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盛世济民贸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甘06执39号《执行通知书》。详见2017年7月4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7-47)。

三、该《限高令》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1、近年来,公司陷入经营下滑,连续亏损的困境之中,且涉及诸多债务诉讼案件,原因是公司前董事长卢鸿毅等人涉嫌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现公安机关已成立专案组立案侦察,而数起债务诉讼案件与此刑事案件关联度很高,具体情况尚待相关权力机关核实认定。因历史形成的诸多债务真实性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在刑事案件侦破前此类不确定性债务给公司造成新的经济损失,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在刑案做出结论前相关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或执行的申请书。

2、截止目前,该案件公司累计已计提预计负债3,508,044.50元。

3、2018年如公司不能实现净利润为正、净资产为正的目标,将面临暂停上市等风险,在此严峻形势下,改善酒业经营业绩、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现任管理层都有许多工作去做,《限高令》的执行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实现“双保”(保净利润为正、保净资产为正)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程度尚无法做出判断。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此风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限制高消费令》【(2017)甘06执39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

附:《000995 *ST皇台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的公告》【2019.4.1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995&stockCode=000995&announcementId=1206015836&announcementTime=2019-04-13

2、《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

《限制消费令》称,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兰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被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其财产或单位财产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兰州中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2、本次《限制消费令》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根据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中的相关数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度报告披露后,深交所有权决定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仍不能扭亏或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本次《限制消费令》的执行将对公司管理层的出行造成不便,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程度尚无法做出判断。

公司将积极履行本《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的相关义务,并依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