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603688.SH)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委托代理公司申报进口和申报出口时,因商品编码填写错误,导致适用了低进口关税税率和高退税率的情形,2019年3月和2018年8月分别被处罚0.76万元和0.55万元,公司称商品申报不符主要系由于公司经办员工对海关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错误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不存在违法故意。

“(1)2019年3月上海吴淞海关出具了编号为沪吴淞关绩违字[2018]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9月7日发行人委托上海腾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合成石英砂1000千克,申报总价FOB4000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25061000,进口暂定税率1%,增值税税率17%,不需办理进境检验检疫手续,报关单号220220171000114785。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为2811229000,进口关税税率5.5%,增值税税率17%,需办理进境检验检疫手续。上述违法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785.43元。对于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科处罚人民币7600元。

(2)2018年8月,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出具了编号为沪外港关简违字[2018]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5日委托上海天原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玻璃管1628千克,申报价格为FOB73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002390090,出口退税率为13%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60800360852。经查,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玻璃管,经海关归类认定,应归入商品编号7002319000,出口退税率为0。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科处罚人民币0.55万元整。

《603688石英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9.4.1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3189&stockCode=603688&announcementId=1206054026&announcementTime=2019-04-19

一、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收到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一)行政处罚情况

……

4、海关处罚

(1)2019年3月上海吴淞海关出具了编号为沪吴淞关绩违字[2018]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9月7日,发行人委托上海腾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合成石英砂1000千克,申报总价FOB4000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25061000,进口暂定税率1%,增值税税率17%,不需办理进境检验检疫手续,报关单号220220171000114785。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为2811229000,进口关税税率5.5%,增值税税率17%,需办理进境检验检疫手续。上述违法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785.43元。对于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人民币7600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处罚主要系由于公司经办员工对海关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错误申报进口商品的商品编号,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违法故意。发行人受到的前述海关行政处罚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造成,本次的处罚标准属于该规定量罚幅度中的较低值。发行人所受到的前述海关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发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发行人已及时纠正并消除上述违规行为,依法如期足额缴纳了罚款。

(2)2018年8月,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出具了编号为沪外港关简违字[2018]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5日委托上海天原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玻璃管1628千克,申报价格为FOB73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002390090,出口退税率为13%,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60800360852。经查,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玻璃管,经海关归类认定,应归入商品编号7002319000,出口退税率为0。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科处罚人民币0.55万元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商品申报不符主要系由于公司经办员工对海关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错误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违法故意。发行人受到的前述海关行政处罚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造成,本次的处罚标准属于该规定量罚幅度中的较低值。发行人所受到的前述海关行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发行人已及时纠正并消除上述违规行为,依法如期足额缴纳了罚款。

除上述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