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轮胎A(000589.SZ)于2019年4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12日收到贵安新区海关出具的《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针对2012年3月至2016年10月执行C8301215000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申报进口的货物天然橡胶,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漏缴关税22,689,938.85元、增值税43,752,400.07元,要求补缴补缴税款时,还应同时补缴自缴纳税款(货物放行、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的滞纳金。2019年4月19日再次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已补缴完毕。“2019年4月17日,进出口公司办理了上述税款补缴手续,补缴进口关税22,689,938.85元、进口增值税43,752,400.07元、滞纳金0元。”

本次补征税款对公司的影响,“对本次因进口10#天然橡胶调换可能涉及漏缴税款的问题,在贵阳海关核查期间,进出口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缴纳了5,500万元的税款保证金。2017年度,公司按照贵阳海关口头通知的涉嫌违规数量测算并补记了关税和增值税,其中关税17,538,634.88元计入了2017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增值税21,128,832.00元计入了2017年度进口增值税进项税。本次补缴税款剩余的部分,即关税5,151,303.97元、增值税22,623,568.07元将分别计入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和进口增值税进项税。”

贵州轮胎遂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公告,披露进出口公司于2019年所受处罚事项为2012年-2016年期间执行8号手册发生,自2016年11月起对同类业务执行19号手册,且贵阳海关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了《企业资信证明》,确认进出口公司的海关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企业。鉴于进出口公司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小——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进出口公司销售收入分别为15,053.64万元、18,764.94万元,占公司当期合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5%和3.83%,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因此进出口公司受到贵阳海关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公司存在相关情形。公司已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管控、加强对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管理。

大力水手附:黔轮胎A(000589.SZ)曾于2019年2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进出口公司”)因2012-2016年期间将保税进口的天然橡胶生产的成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和国内销售、且加工贸易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存放监管物资,2019年2月19日收到贵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科处罚款人民币1,510万元。此外,根据贵阳海关核定的调换海关监管货物数量,初步估算进出口公司需补缴关税和增值税合计约6,644.23万元(截止2019年2月21日处罚日,具体金额贵阳海关尚未明确)。

附链接:【上市公司税讯】黔轮胎A:子公司因调换海关监管保税货物,且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存放该物资,被海关处罚1510万元,另据初步估算还需补缴调换货物之关税和增值税约合6,644.23万元——公司称,该重大违法不触及强制退市或终止上市情形

《贵州轮胎000589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2020.11.19】详细披露如下:

(三)贵阳海关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1、贵阳海关出具了《企业资信证明》,确认进出口公司为一般信用企业,并确认该行政处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进出口公司于2019年所受处罚事项为2012年-2016年期间执行8号手册发生,进出口公司自2016年11月起对同类业务执行19号手册,未发生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海关处罚的情形。

2020年9月16日,贵阳海关出具了《企业资信证明》,确认进出口公司的海关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企业。除因执行8号手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将保税区进口的10#天然橡胶生产的成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和国内销售受到贵阳海关行政处罚以外,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发现进出口公司有走私罪、走私行为和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6日,贵阳海关出具《关于对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案件相关情况说明的函》,确认进出口公司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属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2、该项处罚属于相关规定的较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进出口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金额1,510.00万元占货物价值30,111.95万元的比例为5.01%,系在法定罚款额度内按较低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进出口公司前述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3、公司已完成整改

进出口公司自2016年11月起对同类业务执行19号手册,未发生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海关处罚的情形。2019年受到行政处罚后,进出口公司及时全额缴纳了罚款,补缴相关税款,并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整改,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管控、加强对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管理。

4、进出口公司对公司不具有重要影响

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进出口公司销售收入分别为15,053.64万元、18,764.94万元,占公司当期合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5%和3.83%;进出口公司净利润分别为-2,578.82万元、-2,623.26万元,对公司当期合并净利润不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鉴于进出口公司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小,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因此进出口公司受到贵阳海关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公司存在相关情形。

……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进出口公司已整改完毕,及时缴纳罚款、补缴税款,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罚款金额系在法定罚款额度内按较低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进出口公司对发行人不具有重要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贵阳海关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000589黔轮胎A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的公告》【2019.4.1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589&stockCode=000589&announcementId=1206015336&announcementTime=2019-04-13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的公告

2019年2月21日,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贵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披露,因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执行C8301215000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将保税进口的10#天然橡胶生产的成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和国内销售,根据贵阳海关核定的调换海关监管货物数量,初步估算进出口公司需补缴关税和增值税合计约6,644.23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贵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9年4月12日,进出口公司收到贵安新区海关出具的《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贵安补201900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经审核,你单位于2012年3月至2016年10月执行C8301215000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申报进口的货物天然橡胶,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关税22,689,938.85元、增值税43,752,400.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税款予以补征。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关办理有关补缴税款的手续。

由于少(漏)征税款是你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单位补缴税款时,还应同时补缴自缴纳税款(货物放行、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你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我关将于规定限期届满之日起填发税款缴款书。如你单位未按期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由此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由你单位一并缴纳。

二、本次补征税款对公司的影响

对本次因进口10#天然橡胶调换可能涉及漏缴税款的问题,在贵阳海关核查期间,进出口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缴纳了5,500万元的税款保证金。

2017年度,公司按照贵阳海关口头通知的涉嫌违规数量测算并补记了关税和增值税,其中关税17,538,634.88元计入了2017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增值税21,128,832.00元计入了2017年度进口增值税进项税。本次补缴税款剩余的部分,即关税5,151,303.97元、增值税22,623,568.07元将分别计入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和进口增值税进项税。

本次补缴税款对公司2018年度损益的影响为-5,151,303.97元,对净利润的影响为-4,378,608.37元。

经与贵安新区海关沟通,对公司是否需要补缴自缴纳税款(货物放行、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的滞纳金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000589黔轮胎A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税款补缴手续的公告》【2019.4.19】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589&stockCode=000589&announcementId=1206052964&announcementTime=2019-04-19

2019年4月13日,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的公告》中披露,因全资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在2012年3月至2016年10月执行C8301215000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申报进口的货物天然橡胶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关税22,689,938.85元、增值税43,752,400.07元。贵安新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税款予以补征。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的公告》。

2019年4月17日,进出口公司办理了上述税款补缴手续,补缴进口关税22,689,938.85元、进口增值税43,752,400.07元、滞纳金0元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