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4-01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4月1日起,黑龙江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全面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每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三、2019年4月1日前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维持原征收方式不变。新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采取人社、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征收的方式。

四、未实行各级政府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的行业和单位(包括农垦、森工系统等)的社会保险费暂不移交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