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兔湖(430738.OC)曾于2014年4月23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白兔湖有限及其全资子公司白兔湖国投两家主体因收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主管税局协查,于2013年11月启动纳税评估,2013年12月,税务局因无足够证据证明公司系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以善意取得认定追缴已认证抵扣增值税125.53万元、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款69.30万元。

1)、白兔湖有限收受虚开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5.53万元(扣除已转出进项的15份发票),补缴增值税125.53万元,免于加收滞纳金。

(1)就白兔湖有限事项,桐城市国税局《处理决定书》(桐国税处[2013]4号)认定:“截止目前,我局根据检查及外调材料情况,无足够证据证明你公司系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要求白兔湖有限对于取得的天津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税额予以转出,其中,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80,706.08元)应补缴增值税180,706.08元,另15份发票(税额253,076.97元)鉴于白兔湖有限已于2012年12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需再补缴税款。对于取得的天津开发区天恩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074,631.33元。

同时上述《处理决定书》还记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187号)规定,对上述补缴税款免予加收滞纳金。”

2)、白兔湖国投收受虚开43份专票,补缴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69.30万元。

(2)就白兔湖国投事项,桐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桐国税处[2013]5号)认定:“截止目前,我局根据检查及外调材料情况,无足够证据证明你公司系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要求白兔湖国投对于取得的天津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退税224,446.20元予以追缴,即补缴税款224,446.20元。对于取得的天津开发区天恩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800,617.05元,税额476,104.95元。对申报的已退税额468,583.58元进行追回,即补缴税款468,583.58元。

《430738白兔湖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14.4.2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430738&stockCode=430738&announcementId=63902822&announcementTime=2014-04-23%2022:00

一、公司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善意取得交易对方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误抵扣的情形,并曾因此受侦查。请公司补充披露其详细情况、说明文件中“善意取得”的具体含义,请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并就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问题2之(4)]

经核查,为配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对天津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增值税发票案件的调查,桐城市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9月6日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天津国税局协查编号为21200000013006号协查函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并于2013年10月10日出具《桐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桐国税处〔2013〕4号、桐国税处〔2013〕5号。

在进行税务处理调查同时,桐城市国家税务局自2012年12月份对白兔湖国投、2013年4月份对白兔湖动力暂停出口退税工作,并分别于2013年11月5日、11月22日启动对白兔湖有限、白兔湖国投的纳税情况评估。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善意取得交易对方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误抵扣的具体事实:

1、公司误抵扣情况:

(1)白兔湖有限于2012年2月取得天津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农机配件,税额433,783.05元,价税合计2,985,448元。其中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2年2月份入账并于当月认证申报抵扣,抵扣税额180,706.08元;另外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入账,税额253,076.97元,于2012年2月份认证申报抵扣,于2012年12月份将此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253,076.97元作进项转出处理。

(2)白兔湖有限于2012年1月份取得天津开发区天恩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农机配件,税额1,074,631.33元,价税合计7,395,992元,白兔湖有限分别于2012年1月份、2月份入账并于2012年2月份认证申报抵扣税款。

2、子公司误抵扣情况

(1)白兔湖国投于2011年12月份、2012年1月份取得天津开发区天恩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农机配件,税额476,104.95元,价税合计3,276,722元,并于当月认证申报退税476,104.95元。

(2)白兔湖国投于2012年2月取得天津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农机配件,税额224,446.20元,价税合计1,544,718元,并于当月认证申报退税224,446.20元。

3、税务机关对于上述事实的处理情况

(1)就白兔湖有限事项,桐城市国税局《处理决定书》(桐国税处[2013]4号)认定:“截止目前,我局根据检查及外调材料情况,无足够证据证明你公司系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要求白兔湖有限对于取得的天津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税额予以转出,其中,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80,706.08元)应补缴增值税180,706.08元,另15份发票(税额253,076.97元)鉴于白兔湖有限已于2012年12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需再补缴税款。对于取得的天津开发区天恩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074,631.33元。

同时上述《处理决定书》还记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187号)规定,对上述补缴税款免予加收滞纳金。”

(2)就白兔湖国投事项,桐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桐国税处[2013]5号)认定:“截止目前,我局根据检查及外调材料情况,无足够证据证明你公司系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要求白兔湖国投对于取得的天津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退税224,446.20元予以追缴,即补缴税款224,446.20元。对于取得的天津开发区天恩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800,617.05元,税额476,104.95元。对申报的已退税额468,583.58元进行追回,即补缴税款468,583.58元。

(3)2013年12月1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机关桐城市国家税务局已经出具《证明》,确认该事项结论以《税务处理决定书》为准。

(二)纳税评估情况

由于上述税务事项,桐城市国家税务局自2012年12月份对白兔湖国投、2013年4月份对白兔湖动力暂停出口退税工作。2013年11月5日,桐城市国家税务局对白兔湖有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准备对你单位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并派员进行实地调查,要求“给予配合”。2013年11月22日,桐城市国家税务局对白兔湖国投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桐国税能[2013]840028号),告知就出口退税事宜“对你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

经核查,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工作已经结束,白兔湖动力已经于2014年2月28日收到出口退税款469,521.28元,白兔湖国投已经于2014年2月28日收到出口退税款4,085,023.40元。

(三)2014年3月12日,桐城市国税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9月6日对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白兔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天津市国税局协查编号为212000000130006号协查函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无证据证明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白兔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属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出桐国税处〔2013〕4号、桐国税处〔2013〕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白兔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履行了补缴义务。

我局于2013年11月份对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了纳税评估,现均已经结束。并于2014年2月28日分别向两公司办理了出口退税款。”

“综上,我局未发现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安徽白兔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

综上,主管税务机关桐城市国家税务局已经认定,公司及其子公司用取得天津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发票并误抵扣情形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并且在纳税评估完成后未发现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安徽白兔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恢复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出口退税工作。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不会白兔湖动力对本次挂牌产生实质性障碍。报告期内白兔湖动力不存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上述案件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