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泰科技(430655.OC)曾于2014年1月28日发布公告,公司前身今泰有限于2009年4月15日收到深圳共进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3月23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追缴少缴的114,868.50元税款,并依照征管法63条处罚款57,434.25元。

《430655今泰科技公开转让说明书》【2014.1.2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430655&stockCode=430655&announcementId=63523124&announcementTime=2014-01-28%2006:23

三、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今泰有限于2009年4月15日到深圳共进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3月23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向今泰有限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税东稽罚【2012】28号),责成公司补缴少缴的114,868.50元税款及并处罚款57,434.25元。

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不在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产生实质影响;且公司报告期内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内控制度,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于2009年4月,行政处罚结果发生于2012年3月,同时,公司少缴税款和罚款的金额,与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相比,所占比例轻微,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另外,公司报告期内已经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主动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公司合法经营。

公司的违法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交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规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国税机关处予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处予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的,属于违法程度严重。因此,根据法律和广州市国税局相关规定,公司被处以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行为,属于处罚额度从轻,违法情节一般,不是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根据2012年2月16日税务机关向今泰有限出具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开国税简罚【2012】71号),公司因为在2011年9月28日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逾期未变更税务登记而被处以250元罚款。该行为情节、后果明显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近两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