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普兰(430526.OC)曾于2014年1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子公司采购人员在无锡招商城订购少量定制化零件、取得了商铺提供的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8900元(金额为7,606.83元,税额为1,293.17元),并认证抵扣,后被上海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2012年3月补缴增值税1,293.17元,并依照国税发(1997)第134号(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处偷税金额一倍罚款1,293.17元。

大力税手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0526丝普兰公开转让说明书》【2014.1.2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430526&stockCode=430526&announcementId=63492241&announcementTime=2014-01-22%2007:26

2012年3月,子公司丝普兰采购人员接到生产部要求至无锡招商城定购了少量非通用弹簧片与磁铁零件,并约定了货物金额为8,900元,在取货时采购人员同时收取了该商铺提供的上海青砚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含税价8,900元(金额为7,606.83元,税额为1,293.17元),并用支票支付了货款。由于是专门定制商品,采购人员并未对收到的上海市青砚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疑问,该发票在当月抵扣入账。

后经上海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海市青砚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受该公司开具发票的企业均受到查处,因此,2012年11月7日,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海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实的情况,向丝普兰出具锡国税稽告(2012)128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处罚告知书》”),根据国税发(1997)第1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查补丝普兰2012年3月增值税1,293.17元,并处一倍罚款1,293.17元。2012年11月8日,丝普兰缴清了上述增值税补交款及罚款。公司表示,今后将加强采购人员及财务人员的财税专业知识,严格审核收受发票的真实性。

公司律师认为:在报告期内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金额较低,且未对股份公司及其他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已分别对上述罚款作出说明或提供整改方案,且罚款数额较小,未产生其他重大不利后果,因此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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