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赫智能(837325.OC)曾于2016年4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前身赛赫有限往期因收受“上海尊崇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已经定性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943.40元,税额9056.60元),并于2012年8月全额申报抵扣增值税,且全额计入营业费用,2014年11月,被主管国税局追缴增值税9056.60元、附加税费、加征滞纳金并处税款一倍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9056.60元,城建税罚款633.96元);2014年12月,被主管地税局纳税调增、追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37,441.51元。

处赛赫有限上述罚款、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61,033.9元(补缴的37,441.51元企业所得税记入所得税费用,其他记入营业外支出)已于2015年1月4日全额缴清。

《837325赛赫智能公开转让说明书》【2016.4.2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37325&stockCode=837325&announcementId=1202270765&announcementTime=2016-04-26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2014年11月,公司因收受“上海尊崇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已经定性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943.40元,税额9056.60元),并于2012年8月全额申报抵扣增值税,且全额计入营业费用,受到了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2014年11月25日,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沪国税宝稽罚告[2014]149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赛赫有限处应补税款的一倍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9056.60元,城建税罚款633.96元);

2014年12月9日,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沪国税宝稽除[2014]38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赛赫有限追补增值税税款9056.60元并加收滞纳金3427.92元;追补城建税633.96元并加收滞纳金239.95元;追补教育费附加271.70元;追补地方教育费附加181.13元;追补河道管理费90.57元。同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稽查局于2014年12月9日出具了沪地税宝稽处[2014]25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赛赫有限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37,441.51元。

根据律师及主办券商的核查,上述罚款、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61,033.9元,补缴的37,441.51元企业所得税记入所得税费用,其他记入营业外支出)已于2015年1月4日全额缴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等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给予公司应补税款一倍处罚属于税务局可裁量幅度“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下限,并且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属于需要向国税总局报告的大案认定标准,公司上述税务处罚的涉税金额远没有达到该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

此外,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已经出具了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因此,公司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受到上述行政处罚的行为情节较轻,涉及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公开转让构成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