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娱乐(837317.OC)曾于2016年4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整体变更时,原有限公司“累积盈余”116.09万元转入“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未变动),不存在个税缴纳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整体变更的过程中尚未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途径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实质性的分配或转增实收资本处理,因此对转入资本公积的留存收益和其他途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当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待企业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途径形成的资本公积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分配或转增自然人股东实收资本时再按相关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北角娱乐曾于 2015 年 12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整体变更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净资产值折股后,股份公司股本为 1,500.00 万元,其余 1,160,899.15 元计入资本公积,改制前后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

《837317 北角娱乐补充法律意见书1》【2016.4.27】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37317&stockCode=837317&announcementId=1202276688&announcementTime=2016-04-27

二、《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2”

《法律意见书》披露由于北角映画整体变更过程中的税务安排,税务监管部门有可能会存在不同理解及认定,若因税务监管部门存在不同理解认定自然人股东需要就整体变更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司7名自然人股东均出具了《自然人股东关于改制所涉个税事宜承诺函》。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整体变更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及股东是否存在因未代缴及缴税而受处罚的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尽调程序。

律师回复:

2015年11月15日,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2015年10月31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公司自审计基准日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之间的收益、债权、债务由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继。根据北京兴华于2015年11月13日出具的[2015]京会兴审字第14010167号《审计报告》,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16,160,899.15元;根据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5]11001144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617.96万元。依据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后,股份公司股本为1,500.00万元,其余1,160,899.15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公司整体变更时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所律师检索查阅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相关规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尚未有明确规定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整体变更的过程中尚未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途径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实质性的分配或转增实收资本处理,因此对转入资本公积的留存收益和其他途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当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待企业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途径形成的资本公积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分配或转增自然人股东实收资本时再按相关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整体变更时系依据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所律师检索查阅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北角有限整体变更为北角娱乐应当视同公司股东以北角有限净资产作为出资设立股份公司。公司系依据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即股东在进行非货币性投资时没有取得该非货币性财产的转让所得,即股东没有因非货币性投资取得任何转让收入,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公司全部7名自然人股东均已签署承诺函,承诺如主管税务部门认定自认人股东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自然人股东将以其自有资金承担各自应缴纳税款及全部损失,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因未代扣代缴而受处罚的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同时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已出具承诺,如主管税务部门认定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股东将以其自有资金承担各自应缴纳税款及全部损失,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的税务安排合法合规,符合挂牌要求的“合法合规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