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300003.SZ)曾于2013年1月24日发布公告,披露乐普医疗往期在招股书披露所享受的外商投资所得税减免数额合计达1.16亿,因公司系成立于1999年6月11日的外商投资企业, 2012年5月9日外资股东BrookInvestmentLtd.减持后,导致外资股东持股比例降至23.95%。至此,公司经营期已达十三年之久。且公司在2008年后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及经营期均未发生变化。故公司认为,公司不属于上述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情形,不需要补缴已经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税款。

《乐普医疗:澄清公告》【2013.1.2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08269&stockCode=300003&announcementId=62060277&announcementTime=2013-01-24

2013年1月22日,有关媒体刊登标题为《股东减持触及“脱帽”红线外资上市公司补税潮暗涌》的报道,出现关于乐普医疗的信息。报道称:公司因外资股东主动减持,截止2012年三季报时,外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已低于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的规定,公司满足补缴条件,若补缴税款,乐普医疗仅招股书披露所得税减免数额便合计达1.16亿。经公司核实,特澄清如下:

公司系成立于1999年6月11日的外商投资企业。截至2012年5月8日收盘,外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184,858,300股,剔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引起的股权摊薄影响,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为25.323%。2012年5月9日外资股东BrookInvestmentLtd.减持后,外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174,858,300股,剔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引起的股权摊薄影响,外资股东持股比例降至23.95%。至此,公司经营期已达十三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据此,公司不属于上述情形,无需补缴所得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而公司在2008年后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及经营期均未发生变化,据此,公司认为,公司不属于上述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情形,不需要补缴已经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税款。

公司董事会声明,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股票于2013年1月24日开市起复牌。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