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002739.SZ)于2019211日发布公告,披露万达影视20171225日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部门认为万达影视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对万达影视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罚款3,172,000.01万达电影(002739.SZ)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除了该事项被处以317.2万元罚款以外,还被追缴相关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2017年12月28日,万达影视收到税务部门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部门认为万达影视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情形,对万达影视处以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公司称,万达影视系万达电影于2019年5月重组收购的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系发生于重组收购完成之前,相关处罚及补缴所得税和滞纳金已经执行完毕。“万达影视已经足额补缴全部税款以及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上述税务处理及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万达影视的说明,本次税务处理及行政处罚系由于万达影视对法规理解的偏差而并非主观故意造成。

大力税手注:万达电影(002739.SZ)于2018115日发布公告,答复深交所关于艺人经纪业务是否涉及偷漏税而受处罚以及现有税收优惠是否有可持续性的问询。公司答复:因没有和艺人个人发生经济关系,因此无需承担为艺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万达影视不存在因艺人经纪业务涉及偷税漏税而受到税务处罚的情形。“艺人工作室的法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发[2000]16号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均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该环节中,万达影视不承担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若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万达影视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链接:《【上市公司税讯】万达电影:答复深交所问询——经纪业务因没有和艺人个人发生经济关系,故无需代扣代缴个税,设立在霍尔果斯的运营主体均能在现有税收优惠期间享受“五年免税”的税收优惠》

002739万达电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2019.2.1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2983&stockCode=002739&announcementId=1205822273&announcementTime=2019-02-11#

(四)遵纪守法情况、诉讼及仲裁事项

1、遵纪守法情况

(1)万达影视

2017年12月28日,万达影视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部门认为万达影视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情形,对万达影视处以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2017年12月25日,万达影视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部门认为万达影视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对万达影视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罚款3,172,000.01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万达影视已经足额补缴全部税款以及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上述税务处理及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万达影视的说明,本次税务处理及行政处罚系由于万达影视对法规理解的偏差而并非主观故意造成。同时,经税务部门确认,上述事项未构成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审理标准。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万达影视持续稳定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4、其他业务

在万达影视艺人经纪业务开展过程中,万达影视没有和艺人个人发生经济关系,因此无需承担为艺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具体业务流程包括以下两个环节:

环节一:为艺人安排相关演艺事业后,通常由艺人工作室、剧组或栏目组等演艺事业相关合作方(以下简称“需求方”)、万达影视签署三方业务合同,或者由需求方、万达影视签署双方业务合同,约定具体的演艺事业细节和付款细节。在该环节中,付款方为需求方,收款方为万达影视和/或艺人工作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年修正)》,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万达影视不承担为艺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若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万达影视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环节二:如果环节一收款方为万达影视,在需求方向万达影视支付环节一中所述费用后,万达影视应按照与艺人工作室的安排约定,向艺人工作室支付相应报酬。艺人工作室的法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修正)》、《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 号)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均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该环节中,万达影视不承担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若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万达影视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02739 万达电影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2019.10.2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2983&stockCode=002739&announcementId=1207017736&announcementTime=2019-10-25%2011:43

一、重点问题

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 36 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 36 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近 36个月内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5%的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

(1)2017年12月25日,万达影视收到税务部门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部门认为万达影视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对万达影视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罚款3,172,000.01元。2017年12月28日,万达影视收到税务部门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部门认为万达影视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情形,对万达影视处以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万达影视系发行人于2019年5月重组收购的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系发生于重组收购完成之前。万达影视已经足额补缴全部税款以及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前述税务处理及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经税务部门确认,上述事项未构成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审理标准。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