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企业集团或海外上市主体的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可免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规定: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而我们知道,在我们常规的理解中,以及借鉴我们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政策口径,各地基本上是套用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但这个规定是针对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进而2018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进行了细化,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而如果境外的红筹上市的主体,通过向境内投资在境内形成子公司的集团内关系的,能不能得到认可无偿借款属于免税的行为呢?

由于文件并没有强制要求适用于境内的单位,只是对于企业集团的适用范围,也并不是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纳税人的身份的界定标准,同样,既然是集团,是一个合并报表的范围,小编认为并不应受到境内外的限制。这儿有两个层面,一是从境外借到境内,二是境内单位之间的拆借,如果是无息借款,应是同样认可才是。

不过我们也要关注不予认可的可能,比如对于境外单位向境内提供技术服务,有的税务机关就不予认可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还有境内外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免税,也是特指有相应的适用情形,并不是普遍适用的。

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或许会进行相应的明确。